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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专题轮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6 | 信息来源:其他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专题轮训的通知》

国知办函办字〔202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管理人员履职尽责能力,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部署扎实落地,根据《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人才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面向全国知识产权系统行政管理人员举办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专题轮训(以下简称轮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轮训内容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化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相关部署,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分层分类开展知识产权政策解读、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业务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内容的系列培训。

二、轮训对象

轮训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指定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其中,第一期至第四期主要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负责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处室负责同志和青年业务骨干开展培训;第五期至第十五期主要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各级行政管理人员,部分课程面向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社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开放。

三、轮训方式和报名

(一)授课方式

轮训班采取线下和线上相结合方式进行,第一期至第四期为线下面授培训,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举办;第五期至第十五期为线上培训,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

(二)报名

1. 面授培训报名和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负责组织报名,选派2名相关人员参加面授培训,并指定1名联系人统筹协调报名工作,经联系人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沟通具体报名事宜后,于2022年6月20日前完成轮训班报名。各期面授培训班第一天全天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6号)报到。

2. 线上培训报名。线上培训不限名额,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所有参训人员开放。电脑端注册和手机端注册两种方式选择一种即可。

(1)电脑端报名注册。访问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学习平台网址:http://xzgl.ciptc.org.cn,点击平台页面的注册链接完成注册;已注册账号的不必重复注册。登录后,在“培训专题”版块,点击相应的培训班图片进行选课,在“我的课程”模块可以查看所选课程。

(2)手机端报名注册。微信扫描二维码(见附件2)或关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公众号,根据提示注册成为平台用户,进行培训报名。报名注册完成后在公众号中点击“在线学习”,在“培训专题”版块,点击相应的培训班图片进行选课,在“我的课程”模块可以查看所选课程。

四、轮训要求

(一)对于已报名参加面授培训班,但因工作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时间的,请在内部调整,原则上不得请假。培训期间,培训费及食宿费由我局承担,往返差旅费及培训地点所在城市市内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于6月13日前将统筹协调报名工作的联系人相关信息(见附件3)报送至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盖章扫描件发至ciptcjw@ciptc.org.cn)。

(三)面授培训人员派出单位应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及时掌握属地出行防疫政策,按照北京市疫情防控进出京有关规定选派符合要求的人员参训。培训期间,参训人员要服从北京市和我局疫情防控各项要求,有序参加培训。

(四)线上培训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按计划时间开展。培训课程内容按照开课时间,提前一周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进行公布。

(五)请按照各期轮训班报名方式及相关要求及时报名。培训时间如有调整,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将另行通知。请参训人员及时关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网站、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网站、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微信公众号和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微信公众号。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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