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6/16 13:53:00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北京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对元真时代大兴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经营场所内存储涉嫌侵权图书10种共计40册。
经济科学出版社称,涉案图书系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辑,经济科学出版社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济科学出版社遂将元真时代公司、元真时代大兴分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元真时代公司、元真时代大兴分公司侵犯经济科学出版社发行权的行为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元真时代公司及其大兴分公司辩称被查获的盗版图书仅为向学员展示,法院认为与常理不符,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万余元。
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主张发行权被侵犯的一方应当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方实施了侵权的行为,即向公众提供了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在被告主张其所存储的侵权图书仅为借阅的情形下,如何认定其构成发行权侵权是该案需要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认定事实存在的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元真时代大兴分公司购买被控侵权图书用于销售或赠与的事实存在,进而认定其侵犯发行权的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杨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