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浙江省推进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督查激励措施配套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 2021 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6 号),为规范开展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督查激励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自愿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 督查激励对象为 90 个县(市、区),激励名额为 5 个,其中质量工作 3 个,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 个。对工作基础条件相对一般但通过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 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
(一)质量工作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27 号)和推进质量治理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对各地开展质量工作按督查激励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推进实施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2020-2021)》工作情况。
第五条 督查激励正向清单(激励事项评价指标体系):
(一)质量工作督查激励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查激励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
第六条 督查激励反向清单(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列入督查激励对象):
(一)该领域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部门通报、约谈的;
(二)该领域工作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三)该领域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推选采取以下步骤:
(一)县(市、区)自评。县(市、区)对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有关内容,对本地区上年度质量工作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开展自评,并将申报材料、证明材料报设区市政府。
(二)设区市推荐。设区市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内容,对所辖县(市、区)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开展初评;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择优推荐 2 个县(市、区)、其他设区市择优推荐 1 个县(市、区)报省市场监管局。
(三)省级部门评送。省市场监管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有关内容,对设区市择优推荐的县(市、区)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分。
(四)按照一定差额比例形成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工作。
第八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一)质量工作激励政策
1.奖励 200 万元质量工作专项资金;
2.优先支持区域特色产业省级质检中心建设;
3.在“品字标”品牌培育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4.支持质量品牌提升工作先行先试,优先推荐创建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
(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励政策
1.奖励 200 万元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2.优先支持申报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
3.优先支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平台。
第九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除宁波外),省级层面
按年度给予一次性兑现;宁波市自行统筹兑现激励政策。
第十条 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任务,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坚持把抓标准、提质量、创品牌和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加快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树立一批质量标杆,努力把质量强省和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打造成“重要窗口”标志性成果。要用好激励政策,切实提高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规范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