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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五)
发布时间:2021-10-29 |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5)日本对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

  不同于法国通过专门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日本没有专门的地理标志立法,而是由《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为地理标志提供保护。日本1993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确认假冒产地标识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1994年12月28日日本国税厅发布的《关于葡萄酒和烈酒名称的第四号通知》中,“地理标志”指的是来源于日本国内及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领域或该领域内某地区或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此酒类产品的质量、声誉及其他特点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地。151959年日本制定了现行《商标法》,其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仅由地名表示的商标不予注册,除非已经获得显著性或识别性。2005年6月,日本对其《商标法》作了修订,允许具有较高财产价值的、由“产地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我国成为地理标志)组成的“地域团体商标”作为“团体商标”(我国称为集体商标)进行注册。日本《商标法》没有对地理标志的概念作出直接界定,但是通过这些相关规定可以反映出日本商标法制度中地理标志的内涵和特征。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七条之二规定:“地域团体商标可以仅由常见的商品通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的字符组成;或仅由常见的商品或服务惯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的字符组成;或仅由常见的商品通用名称和产地名称、指向申请人或其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以及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或者习惯上用来表示或辅助表示前述商品或服务来源地之字符组成。”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地域团体商标必须由“产地名称+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及惯用名称”组成,欠缺这两个要素或者含有其他扩展显著性字符的标识都不是法律规定的地域团体商标。16

  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因此而使经营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请求制止这种行为”,同时将虚假标示商品产地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商品、服务及其广告中、或者在交易所使用的文书或信函中,对商品的产地、品质、内容、制造方法、用途或数量,或者服务的质量、内容、用途、数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标示的行为,以及转让、交付、为转让或交付而展示、输出沪输入、在线提供标有虚假标示的商品或提供作虚假标示之服务的行为”。因此,假冒产地标识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产地标识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上述条款,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对原产地、品质等产生误认的标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停止损害以及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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