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知识产权百科│为何费减备案成功了,但提交申请后却收到了“不同意减缴”的《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1-10-05 |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29号公告《关于调整专利费减相关业务办理方式的公告》在第三条中规定:“自2016年9月1日(含)起,专利申请请求书和与中间文件配套使用的《费用减缓请求书》将进行适应性调整;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专利费减的,只需在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并填写专利费减备案证件号;.……”。也就是说,费减备案成功后,请求书中必须要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并且要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申请人勾选后,系统会通过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与费减申请中的记录进行关联,如果关联成功则费减就会成功。

现实中,出现不同意减缓的情况,通常要么是申请人忘记了勾选,要么是没有填写号码或代码。尤其是很多个人申请人,在填写了发明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之后,有时会漏填申请人信息。而申请人身份信息是用来与费减资格备案系统中进行比对的,如果漏填,那么即使费减备案成功,也无法进行比对,进而不能同意费减。因此提醒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请求书时,请务必注意准确、完整填写相关信息,不要遗漏。

相关案例:国知复专[2020]0146号。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 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5202(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备案序号 浙ICP备 19046660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6 |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565号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IE11或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