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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通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4 | 信息来源:省局

关于转发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通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转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通告》,请相关单位认真学习,积极申报。

为表彰激励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分别简称《办法》《细则》,详见附件1、2),经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同意,省知识产权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即日起组织开展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提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名奖项

提名奖项包括浙江知识产权大奖(以下简称大奖),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以下统称门类奖)。 

二、资格条件

被提名的单位或个人及相关知识产权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单位或个人资格条件

1.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被提名大奖、门类奖的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省注册并持续运营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被提名大奖、门类奖的个人,应当为本省常住居民且主要知识产权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本省常住居民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实际在本省工作或生活的其他居民。

4.被提名门类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为被提名知识产权项目的第一权利人。

5.被提名的单位或个人及被提名知识产权项目涉及的权利主体近3年没有出现以下情形: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2)被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

3)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以及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作为被提名单位。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作为被提名个人;曾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现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作为被提名个人的,其参评的知识产权成果应当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取得。

(二)项目资格条件

1.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应当取得依法要求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确认、备案。

2.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应当在权利有效期内且稳定有效,没有权属争议。

3.被提名的知识产权项目有多个权利人的,须得到所有权利人同意。

三、提名要求

(一)大奖提名要求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科研院所提名、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省(部)属高校提名、省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省属国企和中央在浙企业提名、省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省(部)属单位提名,可各提名不超过2项。

2.设区市政府可共提名14项,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可各提名不超过2项,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可各提名1项。

(二)门类奖提名要求

1.省(部)属单位〔包括省级各部门、省属高校、省属国企、在浙国家部(委)属单位、中央在浙企业〕、省实验室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提名;其中部属高校可各提名不超过10项,省属博士学位授权高校、省实验室可各提名不超过5项,其他省(部)属单位可各提名不超过2项。

2.各设区市政府提名总量不超过450项。综合考量各地知识产权数量、质量、绩效等情况确定提名数量(详见附件3)。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及近3年我省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获奖个人提名的,须由所在专业领域2名以上院士或2名以上获奖个人共同提名且最多提名1项。近3年我省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获奖单位应在相关行业领域提名且各最多提名1项。

四、提名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2年12月5日前)。提名者根据要求,召开会议动员部署,规范开展提名工作。组织被提名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填写相应的《提名表》《自我评价表》(详见附件4),并准备基本要件及相关佐证材料;被提名项目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应签署《共有权利人知情同意书》(详见附件5)。

(二)审查核实(2022年12月20日前)。提名者严格审查被提名单位或个人及相关知识产权项目的资格条件,审核所提交的材料,并按规定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其中,被提名单位系社会组织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主管单位意见;被提名个人系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被提名个人系民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人员的,应征求所在单位意见。

(三)提名公示(2022年12月25日前)。提名者是单位的,提名前应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情况。提名者是个人的,提名前应在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在单位、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公示提名情况;被提名个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提名者应联系被提名个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公示提名情况。公示内容包括提名者、被提名者、被提名的知识产权成果情况,提名的奖项类别和等级,明确是否参加低于提名等级的评审(提名公示表详见附件6)。提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材料报送(2022年12月31日前)。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名者在《提名表》上签署提名意见,组织被提名单位或个人登录“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省知识产权奖评选系统”提交《提名表》,录入《自我评价表》相关信息,上传基本要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将纸质版提名材料同步报送提名单位。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及近3年我省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获奖者提名的单位或个人,属于省(部)属单位、省实验室管辖的,将提名材料报送省(部)属单位、省实验室;提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其提名材料报送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转送市政府。

请拱墅区申报提名单位或个人填写相应的《提名表》《自我评价表》,并准备基本要件及相关佐证材料于2022年12月12日上午前,将上述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报送至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拱墅区沈半路129号鹏龙商务大厦915 )。

联系人: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毛丹、田宇弘

联系电话:0571-89506079、89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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