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际残奥会徽记”等标志实施保护的公告(第439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三九号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国际残奥委会提交的“国际残奥会徽记”等标志予以公告。
国际残奥委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特此公告。
附件:国际残奥会徽记等标志.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