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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7 |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相关权利人

合法权益,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

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

条款。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

登记,专利权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

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

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

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

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

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 2 —— 3 —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

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

未提交。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对

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事后补交纸件

原件。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

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4 —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

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二)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三)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

时的处理;

(四)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五)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

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质押期间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

的情形处理。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

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 2 个工作日

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

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

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

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

书》: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

专利权人的;(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

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

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七)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

约定的;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

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

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一)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但当事人被告知

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

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

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

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撤销通知书》。

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 5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更改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变更证明或当事人

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

手续。

专利权质押期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

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持专利权

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以及变更协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

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

出《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

记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

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

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

— 6 —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

终止。

第十五条 专利登记簿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以下事项,并

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

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变更项目、注销日等。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查

阅或复制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文件。

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为由提出查询和复制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

记手续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表、含有出质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

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

手续。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

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

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出质的专利权的,出质人所得

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

权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一)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二)专利年费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

— 7 —— 8 —

(三)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

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

关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

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

通知,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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