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百科│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品质,应该怎么表述比较规范?
发布时间:2021-10-13 | 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三款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属于证明商标证明的范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应当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具体标准,以便于该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通过管理规则知晓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同于同类商品(或服务)的特殊优异之处。
如中国制笔协会申请的“CWIA+图形”商标,在指定商品“铅笔”上的品质标准为“铅笔(考试用和涂卡用铅笔要符合并高于GB/T26698-2011标准)1、考试用铅笔“2B”字样清晰可见;断面平整、铅芯居中;杆径均匀、长短统一;漆面光亮、色彩均匀;卷削时铅芯不易断,铅芯性能达到或超过铅笔标准,即芯尖受力/N≥9.31;滑度(摩擦系数)≤0.175;2、揿动式涂卡笔按QB/T1023—2007中的第4章铅芯公称直径为1.0mm的揿动式活动铅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