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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14 | 信息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数字化引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作,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 下简称示范企业)评定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示范企业申报、推荐、评议、评审、确认、复核和监管等评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示范企业是指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评定,能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升知识产权价值和核心竞争力,在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效能方面具备典型示范意义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

第四条 示范企业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放开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的要求,依托“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每年组织实施,兼顾区域和产业差异,发挥产业联盟、专业 机构和专家作用。

第五条 省局负责示范企业组织申报、评定管理、监督指导和专家库建设;负责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的推荐考核等工作。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县局”)负责本区域内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评定管理和培育升级工作,引导各级示范企业在知识产权组合管理、贯标推行、前瞻布 局和竞争优势培育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

第六条 专家库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知识产权、法律、技术、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人才组成。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 3 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 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可选择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 申报示范企业。

第八条 企业申报专利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健全、专业人 员配备到位、工作经费落实和规章制度完备,知识产权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创造质量高。企业专利布局合理,高价值发明专利导 向明确,核心专利技术达到国家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无非正常专 利申请或已整改到位。医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 10 件以上;其他类型企业近三年授权且有效专利 20 件以上或发明专利 5 件以上或国外发明专利 3 项以上;

(三)运用效益稳步增长。企业盈利且知识产权在其主导产 品上得以应用。其中,近三年企业核心专利产品年产值 5 千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 60%以上(多元化经营大中型企业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可不受比例限制);或专利年许可收入 1 千万元以上;

(四)保护效果明显。企业注重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和有效行动;

(五)管理规范有效。企业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通过数字化方式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第九条 企业申报商标或地理标志类型的,除须满足第七条要求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工作扎实。企业商标品牌管理机构、人员、经费 和制度到位,商标品牌定位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开拓能力,商标品牌对提升企业公众知名度发挥明显 的作用;

(二)符合知名商标品牌特征。企业注重研发创新和质量控 制,商标注册体系完善,主商标(地理标志)连续生产经营规范 使用 5 年以上,且具备一定公众影响力;

(三)品牌效益突出。企业盈利且使用主商标的产品销售区 域覆盖全省或全国主要地区。发挥产业集群龙头优势,运用商标 品牌带动本地产业协同发展。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市场占 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前 10 位且年销售收入 1 亿元以上,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年销售额可放宽至 5 千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不少于 2 千万元;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其关联年销售额 2 千万元以上,且市场占有率在同域居前列;

(四)商标保护效果明显。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国家标准,积极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近三年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事件,采取积极应对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措施或有效行动;

(五)品牌管理有效。企业商标管理档案健全,产品品质管 理有效,具有较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生产 经营的产品(服务)市场形象和品牌活力良好,消费者忠诚度较 高。近三年主商标产品(服务)年宣传费不少于 1 千万元或不低于年销售额的 3%,农产品、中间产品放宽至 2%。

第十条 申报企业近三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示范企业:

(一)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或严重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 受到执法监管行政部门通报、处罚和媒体曝光的;

(三)列入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其存在的严重 失信行为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 已修复证明材料的,按照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 合评估。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定示范企业应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二)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与发 展规划、近三年在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创新和管 理效能方面的典型示范性,对区域经济创新发展贡献等;

(三)企业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清单;

(五)提供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或企业内部审计部门 出具的,由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手签)确认的专利商 标(地理标志)经济效益专项审计报告;

(六)市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严重失信、恶意侵犯他人知 识产权行为及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审核意见;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评定申报应向当地县局提出申请。县局进行实地审查合格后,上报市局。市局进行审核,经统一公示后确 定推荐名单,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 省局对市局推荐的申报主体资格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委托专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和 评议报告。

第十四条 在评议基础上,省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评审。专家组评审后提出示范企业建议名单。若有必要,省局可组织企业集中答辩或专家实地审查。

第十五条 省局向社会公示拟评定示范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在公示过程中,省局对有异议的企业进行必要的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示范企业资格,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省局审定后正式公布评定示范企业名单,授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示范企业严格规范“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管理,不得转让、出借、涂改或扩大使用范围,并做好以下工 作:

(一)自觉维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市场声誉;

(二)接受省局及其委托市局的知识产权相关不定期抽查;

(三)示范企业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应及时报告省局和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保护自主创新和消费者权益,自觉抵制恶意侵权和不 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公平秩序。

第十八条 示范企业管理实行数字化年报制度。在每年第一季度,企业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将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 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报当地县局核实,由市局核总后于第一季度末 前报省局。

第十九条 示范企业合并、分立、移址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的, 应经当地市局向省局正式报告,需要保留“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则重新申报确认;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变更证明(复印件),再核实确认。

第二十条 示范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省局撤销其“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在三年内不 再受理其示范企业申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弄虚作假,骗取示范企业资格的;

(二)由于虚假宣传等,引发群体性消费投诉事件的;

(三)发生故意、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和严重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主营产品的核心专利或主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 无效、撤销或注销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评定有效期 3 年。省局或委托所在市局每 3 年组织对其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不合格的, 取消“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参与示范企业评定工作的人员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严格遵守评定程序。违反工作 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试行,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原《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 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 号)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工商标〔2015〕1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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