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2〕3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但在专项整治阶段,也暴露出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更趋隐蔽,行政执法手段力度需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协作,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配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坚持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相结合,落实各部门阶段工作目标,持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高压态势。要加大对生产源头的治理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市场监管,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检,深挖售假源头和违法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强化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违法活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规范网络交易行为,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二)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对侵权假冒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挖掘案源,深挖违法犯罪生产、供应、销售窝点,彻底摧毁其产业链条。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各地要建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收集的有关违法犯罪证据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按照规定向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接报后应及时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同时抄送检察机关,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行为发生。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侦办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坚决追究侵权假冒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要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全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和安排,2013年底前分批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联络员制度,定期开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形势分析,确定阶段性打击重点。通过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完善立案协助、证据互认、协作执行及应急联动等制度,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
二、加强监督,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约束机制
(五)强化部门监督。要加强本部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检查督查,落实部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点、目标和责任,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行政执法机构,由检察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的作用,加强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力度。建立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假冒行为,及时处置和反馈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布案件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把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突破口,曝光重大侵权假冒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警示企业和经营者。加大对注重创新,诚实守信企业的正面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假冒产品,努力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八)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加强与“平安浙江”建设考核体系的衔接,加大考核权重,加强检查和暗访。对侵权假冒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加大督查力度、限期整改。要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假冒问题发生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努力推动全社会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要建立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诚信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要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违规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制度,把企业和个人信用与金融信贷相挂钩,加大失信成本,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水平。
三、加强保障,落实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责任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设立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负责领导全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各监管部门要制订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形成“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推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扎实开展。
(十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推动完善并修订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相关法规规章,研究制订和完善检验、鉴定有关标准。借鉴其他省(区、市)和国际先行经验,对跨境、有组织侵权假冒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电视购物、电话购物等形式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
(十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工作作风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要保障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经费,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提高执法技术水平。
(十三)加强省际、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对跨地区、跨境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打击能力。加强地区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开展地区间的执法协作,形成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合力,提高打击效果。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维权能力。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合作,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互信,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