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知〔2015〕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人民银行,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温州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浙江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浙商保险,各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向纵深发展,加快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不断促进知识产权资源向生产要素转化,有效推动科技与金融深度结合,根据《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专利权质押融资协同推进机制
(一)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动态信息跟踪和沟通机制,强化专利权质押登记、资产评估等流程性服务工作,注重质押后专利权保护,并为商业银行、担保与保险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及时提供与质押融资相关专利的法律、技术、著录变更等信息,协助商业银行探索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信用体系。
(二)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控等货币政策工具,利用央行资金加大对科技企业的定向支持。支小再贷款可专项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科技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再贴现要优先支持小微科技企业票据融资。进一步加大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和承销力度,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将各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范围,强化政策引导激励。
(三)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指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特点的授信评级、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尽职调查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持续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将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为专门的贷款产品管理。
(四)各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需求调查制度,广泛了解辖区内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需求;要及时跟踪产业发展动态,建立健全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与企业动态管理库,以合适方式定期向商业银行推荐一批信用良好、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未来发展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五)各级科技、知识产权、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保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积极探索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新模式、新方法,建立和完善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的扶持政策,探索设立“一站式”办理窗口或网上办理等多种服务方式,全面推动全省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不断加快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支持体系建设
(六)加快推进专利权数据服务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专利权质押评估管理制度。鼓励境内外无形资产评估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引导我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评估业务。推动银行机构建立和完善专利权内部评估体系,审慎评估专利权质押风险。加强专利权相关评估业务的准则建设和自律监管。
(七)鼓励保险、担保等机构参与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利益共享、责任共担的专利质押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联保、反担保和再担保服务,探索建立社会化专利权权益担保机制;推动专利权质押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相结合,支持企业以专利权为质押物申请保证保险贷款。支持保险公司有针对性地开发、试点包括专利质押融资、专利综合保险、专利侵权责任险等多种类型的科技保险产品,促进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银保合作;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纳入信用风险补偿机制建设,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
(八)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特点,在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创新专利权质押贷款产品,有条件地将专利权质押贷款作为专门的贷款产品管理,并以此对业务开展良好的商业银行按相关规定实施监管激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专利权质押贷款准入标准,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建立灵活的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产品,不断完善科技信贷专营体系。
(九)各级科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快推进专利权交易市场建设,充分依托在浙的国家专利技术交易展示中心、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探索建立专利权质押物处置流通机制,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参与专利技术产业化投资,促进专利权流转。对借款人逾期不能归还的,相关各方应及时协助质押权人通过专利权许可、拍卖、协议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实现债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相关单位设立专利权质权处置周转金。
三、持续强化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障体系建设
(十)省财政在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按“因素法”中的一项因素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给予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财政应根据自身实际安排相应的支持资金,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绩效奖励、保费补贴等多种方式,合理降低专利权质押融资成本和风险,促进本地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逐步提高融资余额。
(十一)鼓励商业银行及相关中介机构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家咨询制度,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专家对专利权质押贷款审查、评估、处置变现等方面的咨询意见,提高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水平。加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宣传、培训与交流,开展相关政策与理论研究,提升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组织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
(十二)商业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应根据出质专利权的不同类型及担保方式设定有差别的贷款利率。鼓励将质押融资与担保融资、股权融资、信托计划、集合票据等融资方式有效组合,鼓励实现质押、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信用保证、第三方保证等保证方式的有效组合。
(十三)各县(市、区)科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以专利试点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强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宣传、培训与指导,鼓励其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实现其市场价值,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要引导企业通过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培育优质发明专利,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