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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 信息来源: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促进经济高质量

发展的二十一条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全面厉行“丽水之干”,奋力激发“一路两化”的澎湃动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在持续抓好现有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落地见效的基础上,进一步稳固政策供给,着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凝聚“龙泉复兴”行动伟力,助力市场主体提质增效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贯彻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

1.严格落实发明专利授权补助。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社会团体新获得境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给予专利权人补助。

2.积极鼓励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对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取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注册的权利人,给予20万元奖励。

3.有效激励商标国际注册。支持市场主体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对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 万元;单一国家注册并被核准的,按每件核准商标注册费的30%给予补助,每个市场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

4.着力支持专利组合构建。对企业首次累计拥有有效发明专利5件及以上、10件及以上、20件及以上且部分专利已开展专利许可或质押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5.持续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按照上级实发奖金予以奖励。

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贯标审核认证、浙江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 万元奖励。

对企业利用自有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切实加大商标品牌建设奖励。对通过行政认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权利人,给予100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政府部门颁布的省级、丽水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奖励。

7.有效助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先后被认定为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可重复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丽水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对当年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8.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保护。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依照法律积极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诉讼维权行动,对取得胜诉的案件,每起按诉讼费用的20%给予补助,每起案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着力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根据省级标准调整)。

对新建国家、省、丽水市级知识产权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加强质量发展、推进标准化建设

10.进一步提升质量管理。鼓励质量管理创新。对立项并通过验收的省级、丽水市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开展QC小组活动,并获得市场监管系统国家级、省级奖项,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引导政府质量奖创建,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1.积极推进标准建设。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丽水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立项并以优秀、合格等次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当年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丽水市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万元奖励;当年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实施文本署名第二至五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制订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标准,实施半年以上的并取得成效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标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产品标准并获采标确认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丽水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经考核认定良好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12.稳步实施“浙江制造”培育工程。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且在认证产品上加贴“品字标”标识的单位,给予3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40万元。

13.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许可认证。对取得TS制造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取得“CCC”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品字标丽水山耕”产品认证的生产主体,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此后3年续展认证的,每年奖励1万元。

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

14.积极鼓励公共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对成立国家质检中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并通过验收的检验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服务的检验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实验室,给予5万元奖励。

三、提升主体质量、促进信用建设

15.持续巩固转型升级成果。个体工商户转型成企业的给予0.72万元奖励,并根据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分3年发放,每年奖励0.24万元。

16.大力激发企业管理和发展新动能。对获得“浙江省信用建设示范行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丽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公示为浙江省AAA级、AA级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提升等级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四、筑牢食药安全、夯实民生保障

17.着力扶持食品生产主体规范提升。对新取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18.大力支持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对新申报保健食品备案并取得备案凭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新取得保健食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注册保健食品批件给予10万元奖励。(已享受我市农业政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19.大力扶持药品、医疗器械研发生产。药品生产线通过省级或以上药品GMP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每次给予10万元奖励。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个注册产品给予20万元奖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每个注册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

20.有序推进商品市场提升发展。对首次荣获“浙江省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称号的商品市场,分别按照五星级50万元、四星级35万元、三星级20万元、二星级5万元的标准给予市场举办主体奖励;提升星级的按差额进行奖励。对星级市场续创通过省级认定的,按照五星级10万元、四星级8万元、三星级5万元、二星级3万元的标准给予市场举办主体奖励。

21.持续巩固“菜篮子”安全工程。对首次荣获“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称号的农贸市场,给予市场举办主体30万元奖励;对续创省放心农贸市场并通过省级认定的,给予市场举办主体20万元奖励。

五、操作程序

(一)补助和奖励采用错年方式,按类型划分集中发放。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度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奖补内容、条件及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

(二)符合申报规定条件的申报主体或项目,应按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至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补助和奖励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龙泉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市场主体或项目初步名单。涉及特定限制条件的,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龙泉市财政局按相关程序联合发文公布后予以兑现。

六、附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在龙泉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二)一般性限制规定

1.当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

2.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享受本办法有关奖励政策。

(三)特殊限制性规定

1.近3年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享受本意见第一部分奖励政策。

2.有重大的质量违法记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享受本意见第二部分奖励政策。

3.企业年度报告“全零申报”的,不享受本意见第三部分奖励政策。

(四)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补助和奖励的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意见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文件中涉及奖励补助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其他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在意见执行前同一事项已享受我市同类补助的,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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