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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金开通〔2023〕11号)
发布时间:2023-03-30 | 信息来源: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知识产权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9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发挥知识产权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特制订本政策。

一、总体目标

2025年,开发区知识产权创造优质、运用高效、保护有力、管理科学、服务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充分显现。

(一)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大幅提升。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年均增长10%以上,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力争达到10件以上,每百万人拥有版权作品登记数达到300件以上,其他领域知识产权创造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

(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不断提高。建立常态化知识产权评议机制,知识产权运用转化指标明显增长,创新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答复办理率达100%,侵权、假冒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构建起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新增培育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20家以上。

(五)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持续优化。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稳步推进“金华之心”数字经济产业园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建设,辖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达60家,专利代理师达25人。

二、主要任务

(一)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1.支持培育专利密集型企业。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按专利创造第一、二、三档次分别给予12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

1)机构和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并贯彻实施。

2)专利创造:第一档是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长5件以上。第二档是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长3件以上。第三档是累计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3件且比上年同比增长2件以上。

3)专利实施: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专利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

4)积极开展和参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研发人员当年培训率应达到100%

2.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不同优势,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聚焦战略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关键技术领域,实施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计划项目。对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每家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30件以上的,每家奖励60万元;对当年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50件以上的,每家奖励100万元。

3.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根据《中共金华市委科技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政策意见》(金委科领〔20221号)规定,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对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奖励5万。

(二)鼓励知识产权运用

4.深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企业获得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根据《中共金华市委科技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政策意见》(金委科领〔20221号)规定,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贷款LPR利率8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非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仅补助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等获得的贷款部分。

企业购买知识产权保险的,根据按《中共金华市委科技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政策意见》(金委科领〔20221号)规定,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对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公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发行规模的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设立专利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规定,奖励20万元。

6.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探索建立专利信息分析对产业创新发展有效支撑的工作机制。围绕开发区重点产业及新兴产业,开展专利导航和预警分析工作。

对承担市级以上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10万元/家的补助,对承担区级专利导航或预警分析项目的,给予8万元/家的补助。

对承担市级以上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规定,每项奖励20万元。

7.实施专利奖配套奖励。新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新获省级知识产权奖(大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省级知识产权奖门类奖(专利奖、商标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8.支持专利转移转化运用。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发明专利在开发区转化实施。开发区内的高校、科研机构向开发区企业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的,年度累计达15家以上,按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家高校、科研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9.实施企业技术创新赶超工程。对未覆盖发明专利的企业首次向高校、科研机构购买或自身新增发明专利授权,次年用于生产产品年度销售额超过100万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10.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重点执法领域包括电商领域、商品交易市场和外商投资领域,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

11.建立知识产权维权站点。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成本更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渠道。对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或为辖区内企业积极开展维权服务的维权站点按年度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

12.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专利维权。对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企业,按照司法判赔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25%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最高不超过15万元。

13.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对新建国家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的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创建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

14.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开发区内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办事处),运作满一年且代理专利授权总量达到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落户奖励经费。

15.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以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代理、法律、评估、咨询等服务机构为依托,建设辐射一定区域的实体化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灵活采用购买服务、绩效奖励、“股权投资+项目支持”等方式,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对新建的具有集聚效应的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家、50万元/家奖励。

16.强化品牌标准培育。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的,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规定,奖励120万元。首次成功注册制造业产业集群区域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规定,奖励30万元。鼓励境外商标注册,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规定,在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单位,注册费给予100%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在欧盟(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方式提交的)、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注册的单位,注册费给予100%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单一国家注册的单位,按每个国家2000元给予补助。

推进地理标志富农集成改革,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建或上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发区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开发区知识产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横向协同、合作共享的运行机制,履职尽责、开拓创新,坚持高标定位、高效实施、高质推进的工作作风,确保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经费投入

完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方向不偏、力度不减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加大高质量创造、高强度保护、高水平运用、高标准服务的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完善资金发放制度,切实为创新驱动发展赋能。

(三)营造良好氛围

积极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突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成效以及政策举措的宣传,进一步提升全民知识产权意识,为加快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政策自20231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政策实施前管委会及其所属相关单位已出台的文件所涉及奖补标准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同一单位同一事项符合市、区多项奖补政策的,优先申报市级政策,如市级奖补无需开发区配套,可叠加享受区级政策;如市级奖补需开发区配套,开发区按本文件规定奖补资金视同配套,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以上奖补按开发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有关政策执行差别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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