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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香港)起诉“飞利浦”案
发布时间:2023-12-07 | 信息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一、案情简介

2004年6月,无锡多媒体(香港)在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区地方法庭起诉以飞利浦为首的3C联盟,指控其强迫竞争对手屈服于非法的许可和付费协议,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等多部法律。2004年12月,无锡东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加入诉讼,并修正起诉状,代表满足一定条件的DVD播放机生产商、销售商进行集体诉讼。要求飞利浦等公司解除因DVD机专利费问题在全球各地海关对中国DVD机生产商出口货物的扣押,返还至少过去3年向DVD机生产商收缴的专利费并处以3倍的赔偿金。美国时间2005年1月31日,飞利浦等公司应诉。

二、案件结果

上述DVD专利诉讼中方没有获得满意的结果,美国法院承认3C联盟定价方式的合法性我国DVD机专利付费问题最后通过非市场化的谈判解决了。针对DVD机海关扣货和香港无锡多媒体公司等部分国内企业在美国状告飞利浦等公司进行歧视性许可、违反《反垄断法》一案进行如下两点分析。

第一,无锡多媒体等公司所述的受歧视性许可这一理由,很难有胜诉的把握。因为飞利浦公司称,是因为对方没有按要求交许可使用费按照国际惯例,飞利浦公司可以不给予许可。

第二,飞利浦等公司组成的专利联盟是得到《反垄断法》认可的。专利联盟只要不进行水平型的联合来排除竞争对手的市场进入,它就会被允许存在。所以,我们所能进行的辩驳也只是专利使用费是否合理。

三、典型意义

一是做好专利使用费的评估工作。评估专利使用费的高低,是我国公司在诉讼中需要花费精力找出辩驳理由的切入点,本案飞利浦公司称许多DVD机中国企业倒闭和他们无关,这就要求我方在今后相同或类似的诉讼中充分做好数据上的调查工作。即对所有我国DVD机企业的生产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可变成本、专利使用费所占的比重和总成本等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厂家的生产成本,计算出合理的专利使用费。这一点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的反垄断诉讼中,经济学家和律师相互配合,用详实的数据结合法律适用,从而在诉讼中说服法官。即便在诉讼中最终没有取胜,也可成为一种讨价还价的辅助手段。

二是与拥有专利的外国企业及联盟签订适当而合理的专利使用费协议是我国保住“世界工厂”的身份的基础所在。2002年2月惠州德赛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出口到德国的3900台DVD机被德国海关扣押,扣货事件发生后,2002年4月,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代表中国企业与6C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将支付4美元的专利使用费;2002年10月,音响协会再次与3C达成协议:中国公司每出口1台DVD播放机将支付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还与汤姆逊、杜比、MPEG等外国专利持有企业陆续签订协议,使出口DVD机的专利缴费金额达到每台12美元。相应的后果便是,我国生产的DVD机在欧美市场的整机售价约为40美元左右,但其中需要支付的知识产权费用高达21.3美元。

三是加强对海外专利布局的力度和认识。以韩国三星公司为例,截至2004年底,提交的国外专利申请量超过了2.5万件。相比之下,2002年我国各类发明人仅获得200多件美国实用专利。巨大差距的背后是我国发明人的专利布局动机具有单向性,一味追求在核心技术领域获得高品质的自主知识产权,不懂得提交大量垃圾专利申请,以防范竞争对手构筑专利障碍,且不注意在组合发明、小发明、外观设计等领域布局和维持有攻击能力的专利。企业要从市场竞争的角度去创造性地使用各种专利布局技巧,以提高专利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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