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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颁布新版权法
发布时间:2026-02-27 | 信息来源:


2026年213日,沙特阿拉伯颁布了新的《版权法》,该法将取代2003年发布的旧版《版权法》。

这项新法律(即伊斯兰历1447年8月14日颁布的第M/169号皇家法令)标志着该国知识产权框架的一次重大现代化升级。新法引入了更广泛的保护范围和更严格的执行机制,旨在使其国内法律与现代实践保持一致。

新《版权法》在沙特境内建立了一个全面的版权法律保护框架。该法律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届时相关的实施细则也应同步发布。

主要变更

1. 地域范围扩大

旧版《版权法》第18条将保护范围限制在:

在沙特境内出版的沙特及非沙特作者的作品;

沙特作者首次在境外出版的作品。

而新法第2条则向国际权利人示好,将范围扩大至:首次在沙特出版的作品,或首次在其他国家出版后30天内在沙特出版的作品,且不再考虑作者的国籍或居住地。

2. 作者的精神权利(Moral Rights)

新法第7条进一步明确了作者精神权利的框架,并明确指出这些权利是永久的、不可转让且不可放弃的。

相比旧法第8条,新法在精神权利方面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并明确包括以下权利:

首次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署名权:有权主张作品由其创作,或以笔名/匿名发表;

反对冒名权:反对作品以他人名义发表;

保护作品完整权:反对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或有损作者声誉的修改。

此外,新法还引入了一项特定权利:作者可基于正当的“严重理由”,请求主管法院阻止作品的发行或将其撤回。同时,根据新法第7条,精神权利在作者死后将由其继承人继承。

3. 职务作品(Work for Hire)

旧版《版权法》第12条曾明确禁止未来版权的转让,而新法第18条终于就雇佣期间创作的作品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如果雇员在受雇期间创作的作品与其雇主的业务活动相关,则作者的权利将自动归属于雇主,当然这也需符合特定的条件/例外。

这一规定相比旧法是一次重大澄清,因为旧法并未明确涉及职务作品条款。然而,沙特境内的雇主仍需等待实施细则的发布,以完全理解第18条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影响。

4. 软件许可(Software Licensing)

新法第12条试图澄清以下几点:

计算机程序、应用程序和数据库均受该程序许可条款的约束;

程序的购买者/使用者将受此类许可条款的约束,除非这些条款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相关规定将由实施细则确定。

虽然从表面上看,第12条似乎反映了基本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对于在沙特运营的软件提供商而言,实施细则是否会为被许可方提供进一步的权利或义务,无疑将受到密切关注。

5. 人工智能(AI)的例外情形

新法第26条大幅扩展了在未经作者许可且无需补偿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允许范围。其中值得注意的新增内容包括:允许为开发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的目的复制原作。

但要援引这一权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作品必须是合法出版的;

必须是合法获得原作的所有权;

复制行为必须限于服务于既定目的的必要范围内;

对作品的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使用行为不得对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虽然援引这一例外的门槛看似很高,但其范围在理论上可能极其宽泛。这可能会促进文本与数据挖掘、网络爬虫活动、机器学习训练过程以及其他需要大量摄入受版权内容的AI开发活动。不过,“限于服务于目的”的要求引入了一种主观的比例测试,这需要通过实施细则或沙特知识产权局(SAIP)的指南来进一步澄清。

有趣的是,该例外并未明确解决其他司法管辖区出现的几个核心问题,例如:由受版权作品训练的AI系统生成的输出本身是否构成衍生作品?以及该例外是否延伸至商业开发,还是仅限于非商业目的?

鉴于AI继续成为沙特的核心投资战略,市场参与者应密切关注实施细则,以确定其是否对如何使用这一例外提供了进一步的解释。

6. 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责任

新法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即通过互联网托管并向最终用户提供内容的实体)引入了备受欢迎的“避风港”制度。

根据新法,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将不被视为侵权的参与者:

数据的传输、路由、存储和展示是以纯粹自动的技术方式进行的;

提供商未修改内容(除非是技术上必要且自动的修改);

提供商对侵权行为不知情;

提供商在知悉侵权行为后,在合理时间内删除了侵权内容;

提供商已采取措施,使权利人能够向其通知侵权行为。

虽然这一澄清将受到在沙特运营的科技行业的欢迎,但诸如“知情”以及“已采取措施”等概念仍需进一步的审查和澄清。

7. 执法与处罚

新法大幅加强了执法机制并提高了处罚力度。旧法下违规者可能面临6个月的监禁,而新法则将这一期限增加至1年。此外,新法还将经济处罚金额从25万里亚尔(SAR)翻了两番,提高至100万里亚尔(对于累犯,最高可达200万里亚尔)。

作为对沙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胜利,新法第51条规定了权利人的法定保护,包括就第三方侵权造成的损害索赔的权利(该赔偿包括侵权者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利润)。

下一步行动

针对在沙特阿拉伯科技领域运营的企业,新法中关于人工智能开发的明确例外条款以及“避风港”制度将尤为引人注目,这或将促使企业重新审视其内部关于第三方内容使用与共享的政策。

而对于沙特阿拉伯境内的雇主而言,一旦第18条及相关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此前为填补“职务作品”法律空白而订立的各类合同安排,都应依据新规进行审查,以确保合规性。

 

(来源:Lex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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