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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商标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26-02-27 | 信息来源:

2026年伊始,在《2025年商标(国际注册、听证与异议)修正条例》(简称“IRHO条例”)生效后,澳大利亚的商标法律环境迎来了多项变革。

IRHO条例对1995年的《商标条例》引入了一系列程序性和技术性的更新,包括延长提交期限、允许受保护的国际商标部分替换,以及延长审查期限。

该修正条例分为五个实质性的修正议定书和两个主要涉及行政事务的议定书,反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马德里议定书》的最新变化。下文将总结议定书1至5的关键细节,并阐述其对澳大利亚商标申请人和持有人的意义。议定书6和7主要是技术性的,涵盖微小调整以及各修正案生效的时间——议定书1和5于2025年12月19日生效,而议定书2至4及6至7的变更则于2025年11月19日生效。

议定书1:延长异议答辩意向通知书的提交期限

议定书1将提交“异议答辩意向通知书”(NID)的期限从原先的一个月延长至两个月。

这意味着,现在当事人有两个月的时间来提交NID,以应对以下情况的异议程序:

商标的注册;

申请因未使用而撤销注册商标;

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的延伸保护;

申请因未使用而终止国际注册的保护。

鉴于注册官有权在未按时提交答辩时视为异议成功,这一额外时间显得尤为重要。自2025年12月19日起,该新提交期限适用于商标公告、未使用申请或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公告日期在该日或之后的任何异议。

议定书2:受保护的国际商标的部分替换

议定书2引入了“受保护的国际商标部分替换”(PITM)的概念。这一机制是《马德里议定书》下的规定,允许商标持有人用一个较晚的国际注册,替换掉一个较早的注册,但仅限于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

此前,澳大利亚的法规仅允许对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全部替换。由于这一变化,当两个商标归同一实体所有且涵盖相同商品或服务时,较晚的国际注册不再自动完全取代较早的澳大利亚商标。

这对澳大利亚商标持有人来说是一个利好,因为它提供了更大的组合管理灵活性,而无需冒着失去任何有价值的现有权利的风险。商标持有人不再被迫进行“全有或全无”的替换,而是可以逐步更新其注册,保留对重要旧有商品或服务的保护,并更好地将其澳大利亚商标策略与国际注册策略对齐。

尽管议定书2的变更于2024年11月19日开始,但现在部分替换适用于任何符合条件的商标,包括在该日期之前注册和保护的商标。

议定书3:拒绝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的新理由

议定书3为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增加了一项拒绝“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IRDA)的新理由。

2024年11月19日起,如果IRDA的保护将导致资产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或为了任何根据《2011年自主制裁法》或《1945年联合国宪章法》不得向其提供资产的个人或实体的利益,IP Australia现在可以此为由拒绝该IRDA。

这意味着澳大利亚的商标体系现在明确与其国际制裁制度保持一致,防止在可能违反金融和贸易限制的情况下授予商标权。

议定书4:注册官撤销IRDA接受资格的权力

除了议定书3外,议定书4还澄清了当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发出“撤销接受意向通知书”时,先前已获接受的IRDA不会自动进入受保护状态。相反,保护的授予将在通知书发出时暂停,而不是在异议期结束时继续。

这给了申请人额外的时间来解决注册官的担忧,然后再做出撤销接受的最终决定。然而,重要的是,除非注册官在18个月内通知国际局另有决定,否则IRDA仍将在通知澳大利亚后的18个月获得保护。

议定书5:应请求听证而延长审查期限

2025年12月19日起生效的议定书5,为商标的“延期接受”引入了一个新的理由,特别是在申请人或持有人请求听证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的接受将自动暂停,防止其在审查过程未及时完成时失效。

重要的是,申请人不再需要单独提出延期请求。当注册官在听证后决定接受或拒绝申请,或者申请人撤回其听证请求时,暂停状态将结束。

这一变化对那些在接近接受截止日期时请求听证的申请人尤为重要,因为它消除了申请延长时间的需要。

核心要点

总的来说,IRHO条例在完善现有流程的同时,确保了与国际商标法规的持续协调。这些修正案为商标持有人和申请人提供了程序上的灵活性,但也引入了一些需要注意的新要求,例如拒绝IRDA的扩大理由。

 

(来源:JD Sup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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