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5年12月1日起,所有向坦桑尼亚大陆进口商品者均需向公平竞争委员会(FCC)备案相关商标。无论商标注册于坦桑尼亚或其他国家,均须在商品入境前向商品标志总监察官完成备案,否则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可能被扣留、没收或面临罚款及其他处罚。
商品标志总监察官有权在边境核查并执行该规定,以打击假冒及侵权产品。商标备案需向总监察官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l 商标所有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l 所有者国籍或注册信息(如涉及合伙人/协会)
l 商品生产地
l 商标商品的样本或清晰数码照片
l 商标授权使用方详情
l 境外使用该商标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信息
l 当前商标注册证明核证副本
l 已按商品类别缴纳申请费用的证明
l 备案通过后有效期为一年,须逐年续展。若商标注册被撤销、废止或未续期,备案将自动失效。
此新制度显著改变了坦桑尼亚商标与进口管理流程。所有商标所有者、进口商及分销商应尽早准备,梳理进口商品关联商标并备齐所需文件,以确保在2025年12月1日截止前符合新规。
(来源:lex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