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03年7月8日,日本索尼公司(以下简称索尼)在事先没有进行任何谈判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比亚迪告到了东京地方法院,指控比亚迪在2001年、2002年日本CEATEC展览会上展出的两款锂离子电池侵犯其特许第2646657号(以下简称“657专利”)、特许第2701347号两项日本专利权,请求禁止比亚迪向日本进口、销售最主要的6种型号的锂离子充电电池。这两项专利权都是1988年申请的,一项是“电池内部按平均容量设计一定空隙”的专利,一项是“电池正负极涂敷物质的厚度及其比例”的专利。索尼认为,上述两项专利是锂离子充电电池的基本专利。
面对索尼的指控,比亚迪对索尼的起诉状及涉案专利文本进行研究,并和自己的产品进行比较、分析,比亚迪最后确信并未侵犯索尼的专利权。同时,比亚迪以相关产品的有关工艺技术标准为依据,指出索尼计算比亚迪电池空隙的错误,并提出正确的计算结果,以此证明并未侵犯索尼的专利权。此外,比亚迪还通过在生产现场对取样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并作为不侵权证据提交给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比亚迪通过认真研究日本的专利法律,并获取大量的证据对索尼据以提起诉讼的两项专利进行仔细分析后,认定“657”专利并非有效专利。因此,比亚迪确定了明确的诉讼战术,即一方面积极应诉,证明自己并没有侵犯索尼专利;同时从根本上将索尼的专利无效掉,釜底抽薪,使其不攻自破。 2004年3月19日,比亚迪向日本特许厅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索尼的657专利无效。
二、裁判结果
2005年1月25日,日本特许厅作出裁决,宣告657专利无效。2005年3月2日,索尼不服日本特许厅对其657专利作出的无效裁决,向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提出上诉,请求撤销日本特许厅的裁决,维持其657专利有效。然而在比亚迪有力的证据和事实面前,2005年11月7日,针对657专利无效上诉案,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索尼公司)的请求。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2005年12月2日,索尼向东京地方法院递交撤诉请求书,撤销所有对比亚迪的指控。至此,由索尼在2003年7月8日在日本本土提起的诉讼,以我国公司比亚迪获得全胜告终。
三、典型意义
(一)自主创新,未雨绸缪
拥有自己的核心专利技术是应对跨国公司专利壁垒的根本。比亚迪针对索尼提出的侵犯其两项专利权的指控,之所以能够不畏强权、挺身应对,最根本的是因为比亚迪经过对对手和自己产品技术特征的详细分析,确信自己的专利并不侵犯索尼的专利权。对于技术研发能力相对薄弱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中针对竞争对手的核心专利,可以运用购买相关的专利技术、甚至是通过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取一系列的专利使用权,来增加与竞争对手谈判与抗衡的砝码。
(二)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应对专利侵权诉讼通常有两种策略:一是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技术不侵犯对方的专利权;二是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直接把对方的专利无效掉。比亚迪在本案中成功地将这两种策略结合起来,灵活地选择诉讼策略。
(三)收集确凿有力的证据
本案中,比亚迪通过在生产现场对取样过程及结果进行公证作为不侵权证据提交给法院。经过精心准备,比亚迪向东京地方法院递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38份,请求确认不侵犯索尼的专利权。在日本特许厅开庭审理的比亚迪诉索尼发明专利无效宣告案中,比亚迪律师团围绕200余份辩论文件和证据材料所构成的证据链,以精彩的辩语和观点以及铁铮铮的事实和证据,让日本特许厅作出了657专利无效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