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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阐明权利要求解释
发布时间:2026-02-06 | 信息来源:

欧洲专利局(EPO)上诉扩大委员会近日发布新裁决G 1/24,旨在解决评估专利性时权利要求解释的分歧问题。根据该裁决,在评估发明可专利性时,必须始终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该决定似乎旨在统一欧洲专利局与统一专利法院(UPC)及各成员国法院的实践标准,消除了此前判例法中存在分歧的做法。

背景

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Boards of Appeal)的判例法导致权利要求解释出现不同做法。因此,在解释权利要求时是否始终需要参照说明书和附图,抑或仅在权利要求被认为不清晰或存在歧义时才需参照,这一问题长期存在不确定性。

T 439/22案的上诉结果中,争议焦点围绕术语“聚集片材”(gathered sheet)及其在烟草行业的含义展开。专利权人试图采用该术语更狭窄的、据称是行业公认的定义,以证明其相对于引证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而异议方则主张采用说明书中明确给出的更宽泛定义。后者被认为涵盖了两份现有技术文献披露的烟草材料。因此,专利性的认定将取决于所选择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

提交审议的问题及(部分)答复

鉴于存在相互冲突的实践做法,现将下列问题提交上诉扩大委员会裁决:

1.法律依据问题

在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2至57条评估发明的可专利性时,是否应将《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第1款第二句及《关于解释第69条的议定书》第1条应用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

2.解释材料范围问题

在解释权利要求以评估专利性时,是否可以参考说明书及附图?若可以,是普遍适用,还是仅限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单独阅读权利要求时认为其不清楚或存在歧义的情况下适用?

3.定义效力问题

在解释权利要求以评估专利性时,是否可以忽略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术语明确给出的定义或类似信息?若可以,需满足何种条件?

简言之,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上诉扩大委员会认定:《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9条及其议定书不能完全作为专利性评估中权利要求解释的法律基础,因这些条款“仅涉及国家法院与统一专利法院(UPC)的侵权诉讼”。此外,《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未提供权利要求解释指引”,且EPC对专利性评估中的权利要求解释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尽管EPC存在法律空白,委员会从既有上诉委员会判例中提炼出两项权利要求解释原则:

1.权利要求是依据EPC第52至57条评估发明专利性的起点和基础。

2.解释权利要求时必须始终参考说明书及附图,而非仅限于权利要求不清晰或存在歧义的情形。

以上原则直接回答了问题二。

上诉扩大委员会认定第一项原则毫无争议。然而,第二项原则彻底否定了既往所有判决的立场——即仅当权利要求被认为不清晰或存在歧义时,方可参考说明书及附图。上诉扩大委员会强调:任何权利要求清晰性的评估,本质上都包含对权利要求语言的解释行为,因此不可能作为解释的前提条件。委员会最终裁定此类既往实践违背《欧洲专利公约》(EPC)第69条并且与统一专利法院(UPC)及缔约国法院采用的权利要求解释方法相冲突。

第三个问题被认定为不予受理,因为其解答对解决当前争议无实质助益,并且该问题已被问题二的法理涵盖。因此,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具体适用程度仍存在法律模糊性。

结论

上诉扩大委员会此次作出的G 1/24裁决体现务实立场,旨在确保《欧洲专利公约》(EPO)体系下授权前程序与授权后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致性。该裁决是否将影响实务操作(尤其关于说明书格式条款的起草策略),仍有待观察。

值得关注的是,裁决明确援引了统一专利法院(UPC)最新判例。委员会指出:“若EPO刻意采取与下游专利裁判机构(UPC/成员国法院)相悖的实践标准,将造成极其不利的后果。”这表明欧洲专利局未来可能进一步推动与UPC及各成员国实践标准的统一。

最后需警惕:由于说明书被确立为强制解释工具,审查员是否将依据G 1/24裁决要求说明书内容与授权权利要求保持严格一致,将成为EPO体系内的争议性议题。

(来源:www.ep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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