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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奇门遁甲》”案看法定赔偿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30 | 信息来源:http://www.iprchn.com/cipnews/news_content.aspx?newsId=129952

从“《奇门遁甲》”案看法定赔偿的适用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7/6 12:21:00

  【案情简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影视作品《奇门遁甲》在国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环球天成科技(无锡)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通过其运营的“甜橙视频”安卓手机端、安卓平板电脑端应用程序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爱奇艺公司认为,环球天成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环球天成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爱奇艺公司和环球天成公司因赔偿数额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环球天成公司未经爱奇艺公司许可,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PP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直接侵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权利人因为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依法酌情确定(法定赔偿)。只有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所得无法明确确定的情况下,法院方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行使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定赔偿。


  该案中,爱奇艺公司提交了相关新闻报道等欲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但无法证明爱奇艺公司因环球天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环球天成公司提交了相关网页截图、公证书欲证明涉案APP下载量小、涉案作品实际点播次数少、收益低。但法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证据所显示的下载次数明显不相符,无法完整反映涉案APP的相关收益或环球天成公司的违法所得,故法院根据实际案情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合理确定了赔偿数额。(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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