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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发布时间:2021-10-30 | 信息来源: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推动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不久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标准》(下称《验收标准》),引发业界对如何完善我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如何全面高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等多个热点话题的讨论。笔者认为,业界之所以对《验收标准》给予高度关注,主要原因在于《验收标准》对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专利行政保护的重要方式,是多元化解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专利侵权纠纷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能够得到很好的化解,且受到法院监督纠正的比例很小,作为非诉纠纷解决争议的方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在保护知识产权、化解专利纠纷方面起到了行政复议、行政民事诉讼、仲裁等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正处于发展阶段,目前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加强之处。比如,体制机制不够健全、制度还不完善、法律定位不够清晰、行政裁决专门机构和人员比较缺乏等。以体制机制的完善为例,不少地方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混在一起开展,没有将两项职能分开,究其原因主要是此类纠纷数量还不够多。相比行政裁决,行政执法的难度相对容易些,在有证据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实施强制等措施,而行政裁决则需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专利行政执法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一套人马”,固然更多考虑了案件不够多的现实,也符合目前的实际,但随着国家愈加重视和保护专利权人权益,专利侵权纠纷将有可能会成倍增长。因此,从长远看,建立专门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机构和配备专业办案人员十分有必要。

笔者认为,《验收标准》的发布对于化解上述问题、推动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0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深圳等8个地区作为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工作试点地方,2021年6月,又确定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湖南、重庆、四川等7个地方作为第二批试点地方,并在全国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工作经验。比如,北京市率先探索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河北省建立“五四二一”专利侵权纠纷办案工作法;浙江省构建专利行政裁决“互联网+”平台,该平台成为国内首个线上专利行政裁决平台,实现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一次都不用跑”。《验收标准》是对上述经验做法的总结,目的是通过示范建设试点验收获得优秀的地方经验,然后进一步积累并向全国进行复制推广。

《验收标准》包括基础项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分别考察综合保障、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其他特色工作。综合保障包括组织保障和条件保障,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夯实制度基础、畅通受理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做好衔接协调、健全工作体制、加强能力建设等方面。从《验收标准》所列项目可以看出,这些指标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推动解决专利裁决机关不敢、不愿、不会裁决等问题,同时推动解决专利纠纷当事人不知、不会、不敢申请裁决等现实情况。此外,这些指标不但可以解决裁决机关怕当被告、做了好事还要当被告等困扰,更能提高相关部门有序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当前,要全面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首先是行政机关要干起来,让专利纠纷当事人清楚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什么;其次是要干好,让专利纠纷当事人体悟行政裁决的快捷、便利魅力,感受行政裁决为什么能、为什么行、为什么好。笔者认为,在《验收标准》发布之际,相关部门要用好的案例教育、引导公众,用好的案例消除专利纠纷当事人的顾虑。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制度,通过评选发布年度专利、商标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加大对涉及公众利益、严重影响行业发展以及跨区域的重大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力度,落实好有重大影响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工作机制,这些都是推动专利侵权行政纠纷裁决影响力、公信力的好举措。

(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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