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案件中四个实务问题的探讨——以西湖为例
近几年,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的商事登记改革红利,实名核验尚未实行的空窗期,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扰乱经济秩序,导致冒名登记案件频发,“被股东”“被老板”成为了网络热词,市场监管部门站在了风口浪尖上。许多被冒用人因名下莫名多出的公司存在债务、诉讼、税务问题,而被严重干扰了正常生活。
为解决被冒用人的登记撤销问题,即将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管总局的《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的《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都作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得益于法律法规、部门文件的有力支撑,西湖区局急群众之所急,扎实开展撤销冒名登记工作,自2019年起至2021年末已办结撤销案件72件,积累了一些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但同样也遇到了不少案例处理实务上的困难,本文拟就此类案件的共性出发,对案件实务中常常困扰办案人员的几个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多维度甄别是身份被冒用登记还是“金蝉脱壳”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登记案件的最大难点就是,如何判断反映人是否确为被冒用身份,还是意图借助撤销登记“金蝉脱壳”。很多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自己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时,已经产生了不良后果,例如申请低保被拒、法院强制执行、干部背景调查被认为违纪、被税务部门列入黑名单等等。当前社会公众在媒体不断宣传下对于撤销登记这种处理方式有了相当程度的了解,社会上也出现了一小撮并非被冒用登记的人试图利用撤销登记逃脱法律责任。笔者在处理案件中也发现了部分所谓被冒用人对于身份信息被登记为股东、法人是知情的,只是当时对于被登记后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材料上的签字也不是本人签署,等到不良后果产生了,实际控制人失联或不予解决,就想利用撤销登记来摆脱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应从多维度调查来查证反映人是否和冒用登记的市场主体产生联系,谨慎作出判断。例如西湖区局查办的杭州XX科技公司冒用陈X身份信息取得登记案,陈X称2006年该公司设立登记时冒用了她的身份信息,将她登记为股东,该公司的法人钟X也坦诚是他在2006年借受朋友之托代买机票之机拿到陈X身份证原件,将其登记为股东,办案人员在调查中了解到陈X系外省公职人员,提拔审核时被发现有股东出资的情况,曾有数次来杭记录,为了谨慎作出结论,办案人员除对陈X签字笔迹鉴定外还作了四个方面调查,一是调取2006年验资开户行缴款单据,看缴款人是否为陈X,二是取得该公司老员工的口供,是否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知晓有陈X的参与,三是借力公安机关,调取陈X来杭的数次住宿记录,看陈X来杭住宿的酒店发票是否有出现在该公司的报销账目上,四是查看财务账本,是否有发生过股东分红,最后查明陈X在以上几方面都没有和该公司产生联系,办案人员作出陈X确系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的结论。遇到难以判断是否属于冒用登记的案件时,办案人员不能仅仅依靠反映人口供、笔迹鉴定、委托代理人口供、冒用行为实施人口供等常规材料,应当积极寻找多维度证据还原事实,反映人的住宿记录、冒用登记的市场主体财务信息、老员工口供、银行验资单据存根、登记住所的租赁合同、债权人口供、派出所询问笔录、法院庭审记录等证据都可以用于佐证事实。
二、灵活作出部分撤销决定避免“伤及无辜”
笔者2020年曾处理过一起冒用身份取得股东变更登记案件,原股东为A、B,公司将股东B变更登记为C,经调查C确属被冒用身份,西湖局作出了撤销决定并在数据系统上恢复至变更前登记为股东A、B的状态,这时问题就来了,公司变更股权后经营中涉及一起民事诉讼,要赔偿10万元,而当前登记的股东B又来向登记机关反映,他当时是和股东A产生了矛盾,无法继续合作,股东A找来的下家受让他的股权,他对于股权受让方是冒用的并不知情,变更登记后产生的民事责任要他承担太不公平。这样的情形在撤销登记中并不少见,将冒用身份信息取得的当次全部登记予以撤销,容易造成变更前的不知情股东无辜担责,也容易将知情的股东一并撤销掉,对公司法律责任的承担形成干扰。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认为采用部分撤销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2021年4月省局出台了《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其中规定了“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规程出台后,西湖局对冒用登记的市场主体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只撤销被冒用人身份信息,将系统信息中被冒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修改为“*”号,其他同时或之后取得的登记不做撤销,有效避免了不知情的原股东担责和撤销效力过大的问题。因部分撤销后结构不完整的市场主体涉及的民事责任,则应当按查明的事实建议司法部门向违法行为实施人追究。
三、防范撤销冒用他人身份登记工作的后续责任
在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出指导意见之前,各地登记机关并未开展此类撤销工作,而以行政诉讼判决的方式进行撤销。究其原因,撤销冒用他人身份登记是一项复杂、繁琐而又需要承担责任的工作,登记机关不愿意主动揽责。这其中的责任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法院、税务、社保等政府机关,认为责任主体的被撤销影响案件后续的执行和追缴,另一方面是债权人,认为登记机关撤销债务人会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三点,防范撤销冒用他人身份登记工作的后续责任。一是主动对接税务、公安、金融、人社等相关部门,争取相关部门对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支持,了解相关部门顾虑,在何种情形下不宜撤销,避免后续责任产生。笔者所在的西湖局,撤销工作一开始同样也得不到区内相关部门的支持,局机关负责人带着办案人员到各部门主动对接,了解各部门对于撤销登记的看法及撤销会产生的法律后果,逐一弄清了各部门的顾虑,为后期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了基础。二是充分调查涉案市场主体涉及的法律关系,谨慎作出撤销决定。笔者曾遇到过一起冒用身份登记案件,经多方调查得知涉案公司从事P2P业务,关联民事诉讼数十件,此类法律关系复杂案件撤销都需要谨慎,应当事前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司法判决较行政撤销决定更有利于后续处理的,应当走司法途径,以避免登记机关作撤销的后续责任。三是注意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债权人属于撤销登记案件利害关系人,撤销登记往往会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公告、撤销听证告知程序上应当注重合法性,充分保障债权人的知情和表达意见的权利,避免程序瑕疵导致撤销登记无效,引发后续责任。
四、合理设置撤销登记决定审核程序
撤销登记决定作为应当慎重作出的行政决定,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通常采用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核,案件调查结束还要等待上会集体讨论,这就导致了此类案件的审核期限偏长。
笔者建议可以依据案件复杂程度制定撤销登记分类审核程序,以提高效率,加快撤销登记案件的办结。将审核程序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办案机构和法制机构作为审核机构。符合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公示期间无异议;涉案市场主体无法律纠纷;税务、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未对撤销登记决定出具书面反对意见。简易程序撤销案件由审核机构审核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的,报机关负责人审批即可作出撤销登记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一般程序: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反对撤销的;涉案市场主体有法律纠纷未处置的;税务、公安、人社等相关部门对撤销登记决定有异议。一般审核程序由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审议通过作出撤销登记决定。将撤销登记案件分类审核,既实现了对简单案件的快速审核,又保留了复杂撤销登记案件的负责人集体决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