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个部分。法院调解又称司法调解、诉讼调解,是指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行政调解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自愿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性活动。除此之外,还涌现出仲裁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形式。
实践中,诉前调解的重要特征则在于:调解程序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因此诉前调解不应属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范畴,其实质是一种人民调解。诉前调解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由在法院立案庭设立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来调解;二是由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来调解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共同来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