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常见问题12.专利申请人为单位,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是否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又该如何?
发布时间:2021-10-12 | 信息来源:其他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因此,当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不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当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 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5202(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备案序号 浙ICP备 19046660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6 |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565号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IE11或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