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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案快办”模式的应用难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2-03-24 | 信息来源: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期以来,事多人少矛盾突出始终是困扰基层市场监管的一大难题,在执法办案领域,基层普遍反映执法耗时耗力,执法成效低的情况客观存在,传统办案模式不仅造成了大量不必要的行政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制约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为顺应新时代对市场工作的新要求,“简案快办”模式应运而生,实现以较小的行政成本取得“苍蝇、老虎”一起打的执法效益。本文通过对简案快办模式的应用难点进行分析,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以期“简案快办”模式为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更强劲的推动力。

一、“简案快办”模式的应用难点分析

(一)未建立相应的办案督查考评标准。现有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无法满足“简案快办”案件的评查需求。“简案快办”机制下办理的行政案件程序简化的同时,法律文书也进行了简化,如案件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建议、决定审批等文书不再制作。另外现有的考评机制已和现实办案情况脱节,如量化考评指标中的案件类型、罚没款指标等要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快速办理机制运行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二)简化取证形式存在复议、诉讼风险。从基层案件办理层门而言,如果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执法人员采取简化取证形式,在行政复议、诉讼可能存在三方面的风险。一是应诉阶段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当场查处过程中,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认错认罚,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快速办理案件,执法人员提取关键证据后对其进行处罚,但存在当事人事后对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不满意,提出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办案人员为了达到快速办理案件的目的,仅收集关键证据、消极调查取证、降低执法要求,仅根据当事人的口头陈述予以处罚,而当事人事后提出行政复议、诉讼的情况。这些都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遇到,并且在应诉阶段执法人员采集的证据无法达到证据有效性要求,导致应诉举证困难。二是执法程序能否严谨规范。在案件快速办理过程中,虽然通过模板化的操作杜绝了常见的执法问题,但流水化的作业模式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会出现执法偏颇的现象值得思考。浙江省试点的“简案快办”固证要求中,主要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主体信息影像资料、现场环境及违法行为发生事实等影像资料等,并未具体要求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或现场取证进行记录。此外,执法过程中是否选择“简案快办”实际以执法人员的意愿为主,为了节省时间也不会向当事人去解释案件“普通办”和“快办”有什么区别,这一点使得“简案快办”的基础条件—需当事人确认使用“简案快办”的前提形同虚设。三是量罚幅度是否得当。在当前试点的法律法规框架内,部分法规无具体的行政处罚的量罚指导意见,例如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规定中,在简化取证笔录、证据等各方面情况下,处罚的幅度,大多由办案人员裁量· ,这也将导致一定的行政复议、诉讼风险。

(三)程序合法与公平效率问题。当前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违法案件“简案快办”这一概念,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但这些并非“真正”是“简案快办”的法律依据,如果要真正实现还应将简案快办纳入到行政处罚法或者食品安全法的范畴中来,可以借鉴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如,增设类似特别程序的快速办理,明确适用的范围、各阶段的具体操作规范,程序启动与终止等,通过在立法层面进行规制,从而使简案快办有法可依。 

另外“简案快办”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同样以公正价值为工作的底线追求办案效率。但在追求司法效率,节省国家资源,当事人势必就会让渡部分程序正义,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难免会出现当事人权利保障与国家司法效率提升之间的现实性难题。

二、“简案快办”模式完善提升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证据证明力。树立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就单一证据形式而言,同步录音录像相较于笔录证明力更强,笔录则形式简单,内容简洁精炼,可操作性强。因此,应当在“简案快办”模式中强化全程执法记录与笔录结合使用,通过数字化手段对这类案件同步上传执法视频记录,尽可能多的收集多种类型的证据,强化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灵活选择办案模式。执法人员中年轻干部对新生事物的适应力强、认可度高,而“老、中”力量的执法人员则倾向传统的办案模式,部分执法人员对新仪器、新设备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并不是所有执法人员对“简案快办”都能做到正确接纳,对于熟悉传统办案的执法人员来说,其对“手指”办案缺乏熟练度,在实际基层推广使用过程中应该根据人员进行灵活选择处理,不能只考虑线上操作模式而忽略线下选择权,可以设置导出纸质文书功能以备必要时使用或者回基层所内在当事人认错认罚的前提下进行简易案件线下快速办理。

(三)增设“程序选择权”。需保证办案程序的科学性、正当性和可行性。在注重办案效率提高的同时,不能以牺牲当事人权利为代价。无论是当场处罚还是回所内快速办理,都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快速办理的初衷是为了提升办案效率,但由于和当事人没有做到有效沟通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由此造成复议等程序则违背了行政案件快速查处的初衷。因此在政策和规定上应当适当向违法当事人倾斜,在快速办理过程中增加“程序选择权”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在简化程序的同时着力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和最后陈述权,不因程序简化而忽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四)夯实软硬件辅助保障。以当前试点使用的“简案快办”模式为例,数据兼容和交互问题应当妥善解决,例如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需转为线下办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出现同一违法主体以往的处罚情况提示功能,并且审核端也仅能通过手机操作。此外随着该模式的推广应用,执法数据库、执法办案区以及执法人员数字化装备均应当配套保障,将执法音视频上传系统与案件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办案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采集的询问及采证视频材料能及时与案件管理关联,确保案件材料的完整性,也为执法监督提供有力条件。

(五)创设新型绩效考核标准。以往上级局对基层一般案件办理均有数量、罚没款以及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过错追究等要求,而在“简案快办”模式办理的案件,因缺乏书式材料,并且案件数量可在短时间比以往几十倍的增长,故创建与此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案件绩效考核制度对考核部门和被考核对象都尤为重要。例如增设对“简案快办”法定时限内的结案率、复议诉讼的一票否决制、定期组织开展快办案件案卷展评会,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提醒,堵塞漏洞,纠正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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