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平政办〔2018〕179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阳县专利补助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平阳县专利补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专利补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我县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专利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专利补助奖励资金使用绩效,助推工业强县建设,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平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专利授权补助
第一条 激励和优化专利创造,夯实专利在创新驱动中的基础作用;引导企业注重核心技术的研发和发明专利的挖掘。
凡专利申请、授权地址在平阳县辖区内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申报补助的,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每件一次性补助15000元;对个人(个体工商户)每件一次性补助10000元,且同一年度授权的专利最多补助3件。每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限补助一次。以上补助资金已包含上级部门转移支付的授权补助资金。
鼓励专利权人进行海外专利布局,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台)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补助1万元。同一件海外授权发明专利最多补助2个国家或地区。
第二条 申报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的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县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组织;
(二)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者户籍所在地不是本县的,在本县工作并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县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平阳籍学生。
第三条 申报专利授权补助的,需通过平阳县政府门户网站“县科学技术专栏”的“平阳县专利补助在线申报系统”上传以下材料(不用提供纸质件):
(一)专利证书首页、专利单行本扉页;
(二)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居民身份证(非平阳户籍的专利权人申报补助的,还需提供暂住证明、前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一年内备案一次>)等有效证明;
(三)企业申报补助的,提供一年内首次在线申报补助的前三个月纳税证明(一年内备案一次)。
申报授权专利补助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助:
(一)在补助资金下达公示截止日期前,经核实,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破产的;
(二)在补助资金下达公示截止日期前,经核实,专利权通过著录目变更到平阳县域外的;
(三)在补助资金下达公示截止日期前,经核实,发明专利在法律状态上处于失效的;
(四)授权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报的;
(五)通过购买、转让、申请权和专利权著录目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纳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职务发明专利变更为所属企业、县内企业母子公司变更、县外搬迁入县内的纳税企业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等变更情况除外);
(六)企业不产生经济效益且无法提供纳税证明的;
(七)其它各种明显属于套取补助的情形。
企业纳税证明一年内只需在县科技局首次提出申报补助时备案一次。专利补助申报工作由县科技局常年在线受理。
受理程序:申报人自愿向县科技局提出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在线申报系统进行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审核、县科技局“三重一大”会议审议、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章 专利示范(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推进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六条 同一年度内,各级各类专利示范企业奖励按最高档发放,不再重复奖励。
受理程序:国家、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通知经县科技局转发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科学技术专栏”后,企业自愿申报,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要求审批、认定,依据上级认定文件,奖励资金按县科技局“三重一大”会议审议通过、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发文的程序下达。
第三章 企业专利数据库建设补助
第七条 鼓励企业建设专利数据库,加强专利信息的检索分析,提高研发质量,防止重复研发,规避专利风险,对购买专利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购买专利数据库发票;
(二)《平阳县企业购买专利数据库补助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企业应在购买数据库后一年内提出补助申报。
受理程序: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审核、县科技局“三重一大”会议审议、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四章 国家级、省级专利奖奖励
第九条 引导企业加大对专利的产业化实施力度,重奖企业重大发明创造,对新评上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外观设计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获奖证书及文件复印件;
(二)《平阳县获得国家级、省级专利奖奖励申报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专利权人应在获奖后一年内提出奖励申报。
受理程序: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审核、县科技局“三重一大”会议审议、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奖励
第十一条 深入推进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对通过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在取得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证书后再取得第三方认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直接取得第三方认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申报通过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省知识产权局的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通过文件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平阳县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或认证通过奖励申报表。
申报企业应自通过省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发文日或取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日一年内提出申报。
申报程序: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审核、县科技局“三重一大”会议审议、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章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专利保险补助
第十三条 推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县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贴息资金每年核拨一次,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同一笔贷款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50%进行贴息。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企业就同一贷款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50%的,不再给予本细则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贴息。
第十四条 支持保险机构、企业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专利保险工作。
第十五条 对本县企业进行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费按50%比例予以补助。同一企业年度保费补助不高于10万元。
企业应在贷款偿还后一年内或专利保险受理后一年内提出申报。
申报程序:企业自愿申报、县科技局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县科技局领导审核、县科技局“三重一大”会议审议、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社会公示、县科技局联合县财政局下达贴息、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利补助奖励资金列入县工业强县专项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对专利补助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专利补助奖励资金不支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项目,不支持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不予资助或者奖励;已经资助或者奖励的,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本年度起五年内不予资助或者奖励;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停止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阶段补助,原相关涉及专利补助奖励的文件条款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相关条款为准。施行之日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专利补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平政办〔2017〕70号)、《平阳县科学技术局 平阳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平阳县专利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科〔2016〕5号)停止执行。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