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培育质量品牌,强化标准引领,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77.鼓励知识产权发展。新获发明专利补助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每件奖励10万元。
78.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国家优势企业奖励20万元,省级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经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的,按首次认定的同级标准给予奖励。中国专利和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件。
79.知识产权维权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维权并获得成功的,按维权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80.强化知识产权运用。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分析、专利导航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备案审核认定,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资助,最高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资助50万元。成立知识产权联盟并经省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20万元。支持区内企事业单位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年度新增高价值发明专利20件以上且开展专利许可、转让或质押2次以上的,奖励20万元。
81.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总部设在区内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在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