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专利评价报告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0-30 | 信息来源: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9/16/art_2432_170436.html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对专利评价报告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09-16


国知发保函字〔2021〕147号

北京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评价报告适用问题的函》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驳回其立案请求。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提交评价报告不影响案件处理,也可以根据案情予以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其未提交相关评价报告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其自身承担。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16日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 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5202(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备案序号 浙ICP备 19046660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6 |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565号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IE11或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