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保护知识产权 就是保护创新
对于技术创新成果,究竟是申请专利保护还是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要考虑哪些因素?
发布时间:2021-10-31 | 信息来源:浙江知识产权在线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获得专利权的标准是该项技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判断是否作为商业秘密的标准应当是具有非公开性、非排他性,并需具有商业价值。其次,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商业秘密无确定的保护期限和保护地域限制。第三,申请专利和维持专利权需要缴纳相关费用,而商业秘密保护则无需缴纳维持费用。
    企业应综合技术创新成果情况、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情况、企业目标市场情况等众多因素,选择最合适的保护策略。
    专利保护的一般适用情况
    --技术创新成果为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产品或方法。
    --技术更新较快,但出于市场和竞争考虑需要获得一定时间期限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
    --易于反向工程,或他人通过现有技术经过一定的研究也能够得到的技术创新成果。
    商业秘密保护的一般适用情况
    --出于企业战略考虑需要长期保护,且目标市场不明确的技术成果。
    --他人通过合法途径不易掌握或获得的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的价值具有持久性,其核心技术不容易被替代。


主办单位: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省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咨询电话:0571-56788309
杭州代办处专利优先审查咨询电话:0571-88917568、0571-86412160 | 技术保障电话:0571-89765202(快速审查和优先审查请打业务电话)
备案序号 浙ICP备 19046660号| 网站标识码:3300000136 |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10565号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IE11或以上浏览器访问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