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发布时间: 2021/9/1 18:01:00
【案情简介】
广东丰和日丽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提出第42005562号“丰和日丽”商标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2类城市规划等服务类别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于2020年4月驳回该商标申请。广东丰和日丽环保有限公司不服,提起复审申请。商标复审部门以该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为由,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广东丰和日丽环保有限公司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创新正在成为全民的共识,而表现在商标领域,就是市场主体越来越注重品牌的建立和维护。为了品牌的独树一帜,市场主体越来越倾向于选择“标新立异”的标识作为商标,以期能在众多的竞争对手中被人熟知、熟记,进而脱颖而出。
但这种商标创新必须维持在合理的界限之内,如果突破到公共利益范畴,造成不良的社会的影响,则会因为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而被不予注册。考虑到大多数市场主体在一个商标注册成功之前往往已经开始进行推广使用,而商标注册需要必要的时间进行审查,故而如果一旦已花费了一定人力和物力进行推广宣传的商标因为突破到了公共利益范畴而不予注册,无论是市场主体本身,还是对于整个社会都是一种不必要的损失。
而对于在商标标识中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则是一种典型的突破公共利益范畴的情形。成语,是中国汉字语言词汇中一部分定型的词组或短句,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对成语的正确和规范使用,是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传承的应有之义。在一些网络段子或其他作品中,利用谐音梗通过变造现有成语的形式,进行成语的“活学活用”,因为有上下文的限制,以及其公共属性相对较弱,尚可接受,也并不需要严格地限制。但如果将这种行为用在商标标识中,则不应当被允许。原因在于,文字商标标识的相对简短性是其本色,不会有任何上下文对其限制,其往往表现就是不规范使用的成语本身,且考虑到商标本身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如果任由不规范使用的成语用于商标标识中,易对公众对于相关成语的正确认知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整个传统文化的传承。(刘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