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质人不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不是全体专利权人,这是出质人主体资格问题。
(2)专利申请尚未授权或专利权已经终止。这一点有别于专利许可,对于质押而言,必需保证质押标的物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权,而未经授权的专利申请,由于其财产权状态不确定,所以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3)专利权处于年费缴费滞纳期。处于缴费滞纳期的专利,由于其可能终止,权利不够稳定,所以不能质押,待所欠费用按时缴足才能进行质押登记。
(4)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处于无效程序中的专利权,其有效性存在风险,为保障主债的顺利偿还,保障质权人利益,需等到无效宣告结论最终确定后才能依据有效的专利权进行质押。如果无效结论是部分无效,则需要提交质权人知情同意的声明。
(5)专利权处于中止或保全期间。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如果债务期限长于专利权有效期,则该质押关系无法发挥真正的担保作用,所以不能进行质押登记。
(7)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这一条属于禁止流质的情形,这是在物权法中被禁止的。
(8)同一专利权重复质押。同一专利在同一时间范围内,只能担保同一笔债务关系。否则在实现质权的时候,会存在优先受偿权利无法划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