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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20]26号)
发布时间:2021-09-17 | 信息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工业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不断增强龙湾区工业经济、数字经济竞争力,坚定不移走智造强区、数字引领之路,根据《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  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1.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奖励(包括市级奖励)。国家级科技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对项目牵头单位给予国家、省资助额50%的配套资金,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省级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拨款方式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技术创新服务,一家企业全年低于5000元的服务可用创新券全额抵用,超过5000元部分抵用50%,全年合计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科技局)

2.支持建设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包括市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50万元奖励(包括市级奖励)。当年通过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创建并通过验收的省级行业和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奖励30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运营主体补助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包括市级补助)。国家级科研机构、大院名校在龙湾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按不同规模与实力,给予一定的入驻经费补助。企事业单位的实验室首次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大力培育产业新动能

3.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平台建设。全区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M0或M1)用于发展数字经济产业,参与招拍挂的开发商要承诺摘得用地开发建设后招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入驻企业须经政府部门组织评审,鼓励先租后售、经达产验收合格后办理分割出售手续。对企业将现有存量用地(用房)改造建设成为占地5亩容积率1.5以上或者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且园区年税收达到5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改造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650元/平方米,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占地5亩且容积率1.5以上或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数字经济园区,当年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业收入达到1万元/平方米以上的,以税收500元/平方米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形成的区级综合贡献度给予财政奖励,支持园区运营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经信局、区资源规划分局)

4.加大数字经济招引力度。上年度营业收入(不含税,下同)不超过100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入驻国有数字经济园区孵化,租用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财政予以补助全额租金,第二年、第三年营业收入每年达0.8万元/平方米、1万元/平方米、1.2万元/平方米、1.5万元/平方米的,其租金分别给予50%、60%、70%、80%的财政补助,超过5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第四年起全部用房租金按市场评估价收取。对入驻孵化的企业,其年度新增区级综合贡献度2万元以上的,按其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成立当年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或上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近2年累计增长50%以上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入驻国有数字经济园区加速培育,租用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营业收入每年达0.8万元/平方米、1万元/平方米、1.2万元/平方米、1.5万元/平方米的,其租金分别给予50%、60%、70%、80%的财政补助,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第四年起全部用房租金按市场评估价收取。对区外迁入本区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或新落户本区成长为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按区级综合贡献度的全额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新迁入本区的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5.扶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新增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奖励0.1万元/件。支持数字经济企业赴外地参加数字经济展览会,经区经信局认定(或组织)的,给予每家参展企业展位费80%奖励,市内区外、省内市外、省外、境外的每家参展企业每个展位费奖励不超过0.5万元、0.8万元、1.2万元、1.5万元;同一展会每家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6.大力培育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上工业企业首次申报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的产品且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不含税,下同)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规上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且占其年工业总产值首次超过50%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规上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的研发创新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并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按国家、省级实际拨付的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0%和50%的配套扶持,拨款方式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国家级配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级配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7.深入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亩均论英雄A、B类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和信息化投入100万元(含)—2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对企业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两化融合”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软件及软件服务费投入总额的15%、18%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市工业技术软件化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75万元、45万元、30万元奖励。对购买云服务产品和内容2万元起,按照实际购买额(不含税,下同)的3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三、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8.支持企业股改挂牌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给予奖励30万元,在创新板挂牌给予奖励2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新三板”),给予150万元补助(包括市级补助)。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注册地和财政隶属关系迁入龙湾,给予30万元奖励。企业向省证监局递交上市辅导材料,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验收通过,给予200万元奖励;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并拿到发行批文,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的,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拟上市企业董秘通过上交所、深交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董秘资格考试,给予0.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9.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上一年度增加值率、全员劳动生产率、营业收入利润率、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四项高质量指标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且上一年度实缴税收超过2000万元(含)以上的优质制造业企业给予奖励。以该企业所属行业上一年度“亩均论英雄”评价中亩均税收平均值所形成区级综合贡献度为基数,企业上一年度区级综合贡献度超过基数50%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奖励,专项扶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四、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10.支持提档升级。对年销售产值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年度税收首次超过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奖励。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含新建投产)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规下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次月起不再执行“亩均论英雄”差别化政策。在本区范围内没有工业用地且以租赁厂房生产经营的规上工业企业,经租赁备案后按年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补助2元/月·平方米、年亩均税收30万元以上补助3元/月·平方米,依次递增,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企业已取得土地或厂房合法权证,但因股权重组、投资或其它合作组成新公司而租用该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当年有股东相同的都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1.支持协会平台发展。对经年度考核评价并公布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工业经济类先进行业协会商会(含产业集中在龙湾的市级行业协会商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年度评选先进名额不超过6个。对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运行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平台运营机构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为促进产业发展举办经区政府同意的展会活动,给予主办方实际支出费用50%的补助,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工商联)

12.加大培育力度。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奖励(包括市级奖励)。新认定为省“专精特新”、创新型示范、新上规企业“创业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经信或科技系统鉴定的省级新产品(新技术)试制计划项目,每项给予3万元补助,每个企业当年该项补助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再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13.帮助降低风险。企业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不高于年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4.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培训。年度安排企业管理培训专项资金100万元。鼓励企业家和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参加企业家训练营、生产经营管理、数字经济、节能降耗有序用电、科技、创业创新等专题培训,对培训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就餐、住宿按标准报销,报销标准参照《龙湾区区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和龙湾区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温龙政办发明电〔2018〕44号)。(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

15.加快绿色制造转型。对通过省级、市级清洁生产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对通过水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创省级节水型企业合格并发文的,给予奖励8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区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拆毁落后产能整体生产线的工业企业(列为综合整治提升的行业除外),经验收合格后,按新购置的同类先进设备净值(凭购置发票)给予4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16.鼓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模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工业企业、商贸企业首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给予奖励;危险化学品、矿山企业(含规模以下)需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及以上,给予奖励。符合奖励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二级企业、一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其中升级达标企业的只给予奖励差额部分。(责任单位 :区应急管理局)

五、提升企业质量竞争力

17.着力提升品牌质量。企业新获得区长质量奖、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单位)为主新制订地方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单位)新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新参与修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每项给予奖励2万元。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AA级)“守合同重信用”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知名商号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8.鼓励申请运用知识产权。获得国内(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湾区的企业,每件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包括市级补助);获得国内(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湾区的个人,区财政每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4万元。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龙湾区的企业和个人,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同一件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限资助一个国家)。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3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9.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被列为国家、省、市、区级专利导航试点或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经费补助。对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依法维权所产生的相关维权费用等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国内维权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涉外维权费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预警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单个企业一年补助限额1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建设产业专利专题数据中心,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建设补助。鼓励企业建设专利数据库,对购买专利数据库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合伙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小微园外,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企业股改挂牌上市、两化融合项目、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含新建投产)、“零”工业用地租赁补贴等政策C类企业可享受),其中申请股改、上市相关奖补对象可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企业申请奖补须符合并承诺不存在严重性质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不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功能和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情况。严重失信名单、“亩均论英雄”评价结果名单以奖补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审核节点。在奖补公示截止前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和未在要求时间内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填报相关数据以及不符合奖补资格的,不予奖补。原则上行政单位、地方综合贡献度为零或负数的非新兴产业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区两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个人)以同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作为参照依据的各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银行贷款利息作为依据的各贴息奖补项目、以同一年度的技改投入作为依据的各奖补项目,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市区两级政策(含“一事一议”)的,奖补金额就高执行不叠加。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含市、区两级)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不包括支持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加大数字经济招引力度、扶持数字经济企业发展、深入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新增规上工业企业(含新建投产)等条款以及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中创新券的奖补。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世界企业500强是指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是指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浙江省百强企业是指入选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向社会公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区级”指龙湾区(高新区)(不含经开区、生态园,含浙南科技城)级。“以上”均包含本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标准。“LPR”和贷款贴息利率除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均指贷款合同参照定价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首版次软件产品指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产品。

5.本政策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龙湾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后,其他我区已发布的各相关区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2〕154号)、《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温龙科发〔2017〕42号)、《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温龙科发〔2018〕12号)、《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龙委发〔2019〕34号)等政策同时废止。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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