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评价报告适用问题的函》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已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驳回其立案请求。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不提交评价报告不影响案件处理,也可以根据案情予以立案,并告知请求人其未提交相关评价报告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其自身承担。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