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息予以标注的公告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107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有关规定,市局组织对辖区内取得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发现部分生产企业已经不在备案凭证所标示的生产地址上组织生产,且无法取得联系,或者部分企业的营业执照已经注销。
为加强监督,严肃法规执行,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已经不在备案凭证标示的生产地址上组织生产且无法取得联系的,或者营业执照已经注销的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予以标注。因已通过向社会公告三个月,未收到企业的变更资料。故我局将具有上述情况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信息予以标注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