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美国专利权是否届满的依据为:1995 年6 月8 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 年届满; 1995 年6 月8 日以后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 年届满。 区别以下几种情况:
(1)1995 年6 月8 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专利权有效期限为:自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20 年届满。
(2)1995 年6 月8 日生效的、或公布的于1995 年6 月8 日以前提出申请的所有专利(除设计专利),其专利权有效期限为:自申请提出之日起20 年届满,或自专利授权后17 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3)1995 年6 月8 日以前提出的国际申请、且无论在1995 年6 月8 日以前或以后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授权专利,其专利权有效期限为:自专利授权日起17 年届满,或自国际申请提出之日或更早申请之日起20 年届满,取时间长者。
(4)1995 年6 月8 日以后提出继续、分案或部分继续申请的授权专 利,其专利权有效期限为:自最早申请之日起20 年届满。
(5)1995 年6 月8 日以后提出国际申请的授权专利,其专利权有效期限 为:自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 年届满。
(6)国际申请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其专利权有效期限为:自国际申请提出之日起20 年届满。
(7)有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其专利权有效期限为:自在美国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20 年届满,而不是自优先权申请日起算。
(8)国内优先权,即临时申请,不计算在20 年期限内。
(9)延长专利期限,最多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