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
浙农专发〔202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基础性、先导性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辖区内国家登记目录以外的其他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设立省农作物品种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认会),负责浙江省辖区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
省品认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委员15人左右,每届任期5年;省品认会委员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省品认会在浙江省种子管理总站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品认会下设蔬菜瓜果、旱杂粮油、桑、果树、烟麻糖、中药材、花卉和食(药)用菌等专业组;同时设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库由我省相关领域专家组成,需要时由省品认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业组。专业组一般5-7人,负责对申报认定品种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出具现场考察审查意见,向省品认会推荐认定品种。专家组组长由参加现场考察审查的专家推举产生。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申请者)可以向省品认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与现有已受理或认定的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征一致);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四)完成适宜种植区域连续两个生产周期的品种试验;
(五)产量或品质、抗性等性状优于对照,已在生产上推广应用,当年推广面积达1000亩以上或占同类型品种的5%以上,并提供示范种植现场(含对照);
(六)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八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申请者应当在适宜现场考察审查时间前1个月向省品认会办公室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号码、品种选育单位或者个人等内容;
(二)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亲本的血缘、选育过程、选育方法、世代特征特性描述等;
(三)两年多点品种试验总结及各点分年度试验总结;
(四)品质检测、抗性鉴定报告;
(五)DUS测试报告或DNA指纹鉴定结果;
(六)反映品种特征特性的标准图片;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供的推广面积证明;
(八)转基因检测报告或无转基因成份承诺书;
(九)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和无知识产权纠纷承诺书。
第九条 省品认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需要开展品种试验,品种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检测、抗性鉴定、DUS测试或DNA指纹鉴定等。
品种试验的试验点原则上不少于5个,应当分布在适宜种植范围的不同区域。试验采用3次重复随机区组设计或大区对比设计。
一年生作物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果树等多年生作物试验时间应为盛产期的两个生产周期以上。对照为生产上同类型主栽品种。
品种试验方案须在每年1月份或7月份报省品认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品质检测、抗性鉴定以及转基因检测、DUS测试或DNA指纹鉴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测试机构或其他具备测试条件的单位承担。
第五章 现场考察审查
第十二条 受理的申报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组织专业组进行现场考察审查。专业组对申报材料和品种特征特性等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现场考察审查。
第十三条 通过现场考察审查的品种,专家组应当出具现场考察审查意见。
第六章 认定与公告
第十四条 省品认会办公室在每年12月中旬将通过现场考察审查的品种名称、选育单位等信息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或异议排除后,由省品认会办公室提交省品认会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省品认会每年一般召开一次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对专业组推荐认定的品种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委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通过认定。
第十六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分类编号,编号为浙江省简称、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三位数。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省品认会颁发证书。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认会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提出重新认定。复认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认。
第十七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以欺骗或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由省品认会确认后撤销认定,并由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者应当对申请文件和种子样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监督。
申请者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有虚报试验点、伪造试验数据和推广面积不实等不正当行为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九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农业厅2015年1月16日印发的《浙江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浙农专发〔20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