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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疆与道通“337调查”案
发布时间:2022-05-27 | 信息来源: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浙江分中心

    一、案情信息

作为无人机行业的先驱者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科技),创立于2006年,以无人机为核心产品,一直占据大量的市场份额,是全球无人机市场近乎垄断的公司。同在深圳市南山区的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通智能),也是一家专门从事无人机产品生产研发的科技公司,双方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围绕技术专利问题开始产生法律纠纷问题,大疆犀利的专利战曾让道通智能苦不堪言。

2016年,深圳市道通智能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通智能)在德国纽伦堡国际玩具展,被当地法院派出的法警持“临时禁令”查抄,原因是大疆科技投诉其公司无人机产品X-Star涉嫌外观设计侵权。

在大疆科技对道通智能接连提出诉讼的同时,道通智能也在寻找反制大疆科技的机会。2018年8月30日,道通智能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美国Autel Robotics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大疆科技及其关联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无人机及其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二、裁判结果

2020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做出了针对大疆科技的337调查终裁:暂停对大疆科技的有限排除令,等待美国专利商标局出具最终书面决定,再确定“184号”专利(专利号:US9260184)是否无效。此次ITC暂停发布有限排除令,大疆科技可以继续在美国市场销售涉及到专利诉讼的无人机,这对大疆是非常有利的。然而,当前除了业内的竞争外,包括中美贸易冲突、新冠肺炎疫情等外部的不可控因素已经对无人机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从长远来说,中国无人机企业更应考虑摈弃前嫌,共克时艰。

三、典型意义

一是充分运用诉讼手段结合的多维度组合拳。包括多个专利权的专利侵权之诉、“337调查”、不正当竞争之诉等,由此形成冲击波的态势。而作为被告方,也采取了对相关涉诉专利提起无效宣传请求等应对策略。

二是具备研发能力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运营能力。运用技术手段,让企业的产品具有较强竞争力。同时,企业也具备了高度的维权意识、知识产权战略和战术布局能力,运用诉讼手段获取最大利益。

    三是用最短时间以“回避设计”的方式推出新的产品。大疆科技通过“回避设计”为自己设了一个“止损点”,让知识产权诉讼的潜在杀伤力大幅降低。该种方式一定程度上控制住可能会发生的最坏状况,从而可以稳定上下游的供货和营销,不至于对自身的市场和融资(包括股市反应)造成太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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