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地在美国境外的专利申请人可能在2026年面临新的申请要求。2025年12月2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了一项规则,要求居住地在美国或其领土以外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必须由一名经USPTO注册的专利执业代理人代理。
USPTO计划通过修改《联邦法规》第37篇第1.31至1.33条及第1.9条来实施该规则。该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植物专利。
拟议规则还在第1.9(p)条中对“居住地”作出定义:对于自然人,指其永久合法居所;对于法人实体,指其主要营业地。
尽管居住地在境外的当事人仍可提交初始申请并缴纳申请费,但所有其他及后续提交的文件,包括修改和其他答复、申请数据表(ADS)、信息披露声明或请求书,都必须由注册执业代理人签署。未按规定签署的文件将不会被录入案卷,并可能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被驳回。
USPTO推动此项修订主要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1. 旨在使美国的做法与其他主要知识产权局协调一致,其中大多数已要求外国申请人使用本地持牌代表;
2. 该规则意在通过减少自行申请的外国申请人所导致的错误和资源负担(此类申请常需USPTO大量介入以纠正程序缺陷)来提高效率;
3. USPTO希望加强遵守美国法律和法规,并减轻欺诈和滥用行为,特别是与微实体资格和加速处理请求相关的虚假声明。
通过强制代理要求,USPTO确保有受《USPTO职业行为规则》约束并接受纪律监督的执业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而根据现行规则,自行申请的外国申请人并无此类监管机构可遵循。
此项新修订的执行通常将依据申请数据表(ADS)或发明人宣誓书/声明中申请人和发明人所提供的信息来确定居住地。但USPTO也可参考其他来源(例如经公证的专利电子系统验证表)以核实申请人所填报或声称的居住地是否准确。如果共同申请人中的任何一方或任何专利权人为外国居住地,则必须由注册执业代理人代理。
所有提交文件均须遵守第11.18条规定的认证义务,该条款要求所有认证必须“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合理查询后,基于当事人的最佳知识、信息和信念”作出。违反该规定可能导致制裁,包括终止程序以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
根据USPTO及2022财年数据调查,此项新修订仅会影响约0.24%的USPTO专利申请人,即略多于1,200名自然人或法律实体。USPTO强调,此项变更属于程序性调整,并不改变实质性专利权利。USPTO现主动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1月28日。
(来源:Monda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