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加入重要多边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根据其在RCEP框架下的承诺,泰国需在协定生效后五年内(即2027年1月1日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该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确立了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国际标准,特别是在数字环境中的保护。为履行该义务,泰国已启动对《佛历2537年(公元1994年)版权法》的修订工作,旨在使国内立法与条约要求接轨,并应对技术发展需求。经泰国国务院审议的修正草案概述了相关修订内容,重点加强表演者和创作者权利保护,同时更新版权侵权处罚措施。
草案修订目的:
本次草案对《版权法》提出多项关键修订,旨在确保符合《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要求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目标如下:
1.强化表演者权利
修订第44、49、52、53条,新增第44/1、44/2条,扩展表演者专有权利范围。新增权利涵盖:原创作品或复制件的发行权、通过电子媒介向公众传播权、以及原件或复制件的出租权。表演者获授权可附加条件或无条件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从而加强对表演活动的控制力。
2.保障表演者公平报酬
修订第45条,确保表演者对录音制品的广播或公开传播获得公平补偿,无论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目的。此前表演者仅对商业性使用享有报酬权。修订后,表演者有权向录音制品使用者或版权所有者(当其作为代收方时)收取报酬,为表演者经济利益提供更全面保障。
3.扩大创作者版权保护
修订第8(1)、8(2)条,拓宽创作者获取版权的标准:
• 未发表作品:创作者须为泰国国民、泰国居民,或在作品创作主要/全部期间身处国际版权保护公约缔约国;
• 已发表作品:作品在泰国或任何公约缔约国首次出版即受保护。
• 上述修订使泰国版权框架与国际标准接轨,为创作者提供更广泛保护。
4.调整侵权处罚标准
修订第69、69/1、70条,调整版权及表演者权利侵权处罚:
第69条:原规定侵权罚款20,000-200,000泰铢;商业侵权处6个月至4年监禁及100,000-800,000泰铢罚金(或并处)。修订后删除最低处罚标准,普通侵权最高罚200,000泰铢;商业侵权最高处4年监禁及800,000泰铢罚金(或并处)。
第69/1条:针对第28/1条特定侵权行为,现处罚标准为最高4年监禁或800,000泰铢罚金(或并处),同步删除最低处罚标准。
上述变更赋予法院更大量刑裁量权,在维持最高处罚标准前提下确保刑罚与个案情节相称。
核心条款分析:
本次修订通过扩大表演者权利范围(涵盖数字传播及公众获取权),显著强化了表演者权益,体现了《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对数字环境下表演保护的核心要求。第45条将非商业性使用纳入表演者获酬权范围具有突破性意义,确保更广泛使用场景中的公平补偿,此举符合公平获酬权的国际标准,有力提升了表演者经济权益保障水平。
第8条修订后的版权取得标准为创作者(尤其是国际版权公约缔约国创作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该修正确保泰国知识产权体系与国际框架接轨,为创新活动营造了有利环境。
处罚条款调整体现平衡原则:取消强制性最低处罚以保留司法裁量空间,同时维持严厉的最高处罚以震慑侵权。该举措既能根据侵权行为严重程度及具体情节量定刑罚,又保障了执法公平性。
核心要点:
• RCEP与WPPT合规要求:泰国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后,须在2027年1月1日前履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义务,需修订《版权法》以符合国际标准,强化对表演者及创作者的保护。
• 强化表演者权利:修订第44、44/1、44/2、45、49、52、53条,扩展表演者专有权利范围(涵盖作品发行、电子媒介公开传播及出租权),并确保其对录音制品的商业与非商业性使用均享有公平报酬权。
• 拓宽创作者保护范围:修订第8(1)、8(2)条,放宽版权取得标准(未发表作品创作者需为泰国国民/居民/公约缔约国居民;已发表作品需在泰国或公约缔约国出版),推动国内法与国际公约接轨。
• 弹性化处罚机制:修订第69、69/1、70条,取消最低处罚标准(如商业侵权原最低监禁6个月、罚金10万泰铢),赋予法院裁量权以实施与侵权行为相称的处罚,同时保留最高4年监禁及80万泰铢罚金以维持震慑效力。
• 技术适应性调整:修正案回应数字时代挑战(如电子传播、技术保护措施),确保版权框架适应技术发展,提升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效能。
本次修订助力泰国履行RCEP义务,强化知识产权利益相关方保护,支持其深度融入全球创意经济体系。
(来源:Lex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