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25年10月27日发布《联邦公报》通告,正式启动“简化权利要求集试点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评估限定数量的权利要求对专利审查周期和审查质量的影响,从而加速专利审查流程。
USPTO表示:“预计将审查资源集中于已提交待审且具有简化权利要求集的专利申请,将有助于减少专利局积压案件并缩短审查周期。”入选该试点计划的申请将“获得优先审查资格(即授予特殊状态),直至发出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发出后,该申请将不再享受特殊审查待遇。
试点计划要求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特定待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申请人必须满足严格的资格要求。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111(a)条提交的原始非再颁、非延续实用新型申请,且实际申请日期早于该通告在《联邦公报》的发布日期,方可适时提交优先审查请求。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371条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不得参与该计划。
最核心的要求涉及权利要求书:申请文件不得超过1项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总数不得超过10项,且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除唯一独立权利要求外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必须符合特定引用格式。美国专利商标局明确规定,权利要求须符合《美国法典》第35编第112(d)条规定的从属形式,必须引用前项权利要求,完整包含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所有限制条件,并进一步明确对先前权利要求主题的附加限制。
为满足该试点计划的引用格式要求,“对前项权利要求的引用必须出现在序言部分,且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必须与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法定发明类别”。申请人可通过在提交试点计划优先审查请求时或之前提交初步修正书来满足这些权利要求要求。
优先审查请求须在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书面限制要求)发出前,依据《联邦法规汇编》第37编第1.17(h)条缴纳请求费后提交。若申请在受理优先审查请求时已被分配至技术中心的特定审查员,专利局通常将驳回该请求。
另需注意的是,若“任何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作为署名人,在该试点计划下提交优先审查请求的非临时专利申请不超过三项”,申请人方可提交参与试点计划的请求。
其他要求
l 必须使用题为“依据简化权利要求集试点计划提交特别审查申请认证书”的PTO/SB/472表格提交申请;
l 必须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Patent Center电子提交系统递交;
l 原始申请必须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电子提交系统(当前为Patent Center)提交;
l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在申请递交时必须符合美国专利商标局DOCX格式提交要求;
l 若申请中包含不公开请求,申请人最迟应在提交特别审查申请时同时提交不公开请求的撤销声明。
实施期限与终止条件
该试点计划自10月27日(周一)起持续12个月,或持续至各技术中心累计分配至少约200件入选申请为止(以先达成条件为准)。
根据计划通告,若各技术中心参与度出现显著失衡——“例如某技术中心入选试点计划的申请量大幅超过200件”,可能导致计划提前终止。若试点计划终止,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发布公告。
为确保透明度,美国专利商标局将在官网定期公布各技术中心收到的申请总数及最终入选试点计划的申请数量。
(来源:IPWatchd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