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登记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大幅度降低,大众创业的热情进一步激发,企业数量快速增长,但企业在便捷准入的同时,能否快速便利退出的问题日益突显。近期,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本文拟从企业登记实务角度出发,以办事群众体验为视角为优化企业注销一件事提出相关建议。
一、注销登记改革情况简介
2017年3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简易注销,允许企业在承诺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前提下,先行注销公司主体,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在信息公开、保障债权人利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优化注销流程、减少申请文件,为给企业建立更为便利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提供了简易途径。2019年7月1日,我省再次改革企业退出机制,正式推行“一网”服务平台,将企业注销环节中涉及的税务、市监、社保、海关等部门业务进行整合,企业只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一个网站即可办理查询涉及各部门的注销业务。2021年12月28日,国家总局出台《企业注销指引》,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但随着市场退出机制的改革不断深化,企业申报注销登记的增多,网报注销登记环节存在的新问题也逐步显现。
二、目前企业注销登记流程中存在问题
1.一般注销环节部门办理进度提示不完全。目前企业的全流程一般注销程序为:企业登录申报账号发起申请→45天公告期内,到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公告期后,申请人登录账号完善注销信息→市监部门工作人员网核→申请人登录账号完成电子签名→企业交还纸质版执照后,市监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核。
新的《企业注销指引》明确要求“不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或虽符合承诺制容缺即时办理条件但纳税人不愿意承诺的),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未结事项),纳税人先行办理完毕各项未结事项后,方可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在企业实际注销中,企业需在第二步骤中即在公告期内,到税务部门完成清税流程。如果税务清税没有完成或者存在税务未完结事项,系统仅提示企业税务流程状态为“驳回”、市监流程状态为“未发起”。在此状态下,企业的注销申请卡在第二步中,无法进行任何操作,税务的驳回意见也不能显示,企业不清楚为何驳回,系统也没有任何告知提示。即使企业在公告期结束后,到税务大厅现场办理完毕清税流程并拿到清税证明,但政务网外网系统内该条注销申请的办理跟踪结果仍提示税务状态为“驳回”、市监流程状态为“未发起”。需要企业仅撤销该注销申请(不撤销公告),重新申报注销,才能提示税务状态为“办结”、市监流程状态为“正在办理”,这时企业才能进行第二步之后的操作。整个一般注销过程,初次申报的企业对于下一步操作一直处于不清楚、不明白状态,前后需3次登录政务网填报相关材料。加之政务网系统提示信息不够完善,部门内网办理结果不能反馈到外网,企业需要拨打多次多个部门的咨询电话才能弄清楚流程、完成注销申报。
2.简易注销环节异议信息推送不到位。目前企业的全流程简易注销程序为:企业登录申报账号发起申请→全体股东电子签名→20天公告期结束,企业交还纸质版执照后,市监部门工作人员预核→无注销异议的→市监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审核。
《企业注销指引》中也强调了“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告期内如有第三方提出注销异议,政务网内没有任何相关提示,也没有做到告知申请人,简易注销流程中并没有因存在第三方异议而中断,巨大多数企业都误以为简易注销申请成功,等到20天公示期过后,到窗口办理注销时,才发现简易注销不能进行,需要再与第三方解除异议后,才能继续流程。而大部分的税务异议更是需要简易注销公告到期后,执照交回市监窗口,市监工作人员在内网点击预核通过后,系统才提示税务部门异议问题。这两种情形均导致本应可以在公告期内处理完毕的异议,滞留到公告期后再消除,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注销的时间成本。
3.各部门对于简易注销的口径不一致。《企业注销指引》中明确“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但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间对于适用简易注销的定义不同,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来说,企业无实际经营或承诺已完成债权债务清理,都基本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只有未做税种认定或者没有申领发票的企业才符合税务简易注销要求,而企业对自身是否“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也并不明确,有的甚至需要申报清税后才能确定。部门办理口径不一、“一网注销”存在业务盲区,均给申请人造成信息混淆。
4.简易注销过程中的异议问题较为普遍。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异议问题已经成为企业简易注销中的普遍现象。比如,税务系统推送的“该纳税人存在个人所得税多缴”“该纳税人存在未申报记录”“该纳税人留存有未缴销的空白发票”“该纳税人存在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等异议内容,已经比较普遍的出现在简易注销的企业异议信息中,部分属于税务的即办流程,仅需要企业申报所得税或者缴回空白发票即可办理税务注销,市场主体注销并不影响企业税务申报的。但由于异议信息为系统自动推送,且税务异议必须在市监部门窗口工作人员预核通过后系统才能提示,导致企业在公告期之后到至市监部门办理注销这段时间并不知晓自身存在异议问题,需要重新再回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且一旦异议无法消除的,需要企业撤销简易注销公告,重新发起一般注销,再经过45天公告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而为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市监部门只能在申请人申请前就提示企业先去税务部门确认并办理相关情况,同时关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以及时获取异议信息。
5.不同主体的注销申请没有智能区分。对于公司制企业而言,推行简易注销后,该类型市场主体的确实现了减环节、减时间和减材料的改革目标。但个人独资企业、部分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等主体,原本无需公告即可办理注销的市场主体,系统并没有进行智能区分,其简易注销却依然要求公告20天,程序更多、耗时更长,注销改革的政策优势并未体现。
6.各部门对企业的注销限制缺少法条支撑。新版《企业注销指引》中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实际上,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赋予法院对公司注销行为的审查权和对违法注销行为的制裁权,即使注销过程中有申请人对企业的注销行为提起诉讼,法院也不能对企业相关注销行为进行干涉,只能依据公司已注销的事实作出判决。如企业持法院诉讼受理通知书到市监部门申请暂停该企业注销程序,市监部门也没有相关法条支撑,无法对企业的一般注销行为进行限制。如申请人选择去公安部门报案解决,因不涉及犯罪等事项,公安部门仍建议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部分企业利用相关盲区,恶意注销,无具体法律法规对此类恶意注销做出定义和惩处方式,让债务第三方企业求告无门,使债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三、下一步优化建议
1.基本信息互通共享。建议能在公示时直接及时推送企业的税务情况,实时告知申请人公示状况,企业在申请注销时,如税务流程没有及时处理,在外网增加被驳回时查看具体内容以及下步如何办理的提示模块,及时提醒企业前往何地何部门处理被驳回事项。
2.异议信息及时推送。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到期后,如企业存在相关异议,在第三方发起异议时能及时推送给申请人和管辖单位,方便企业及时联系异议第三方,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将税务部门异议提示改在市监部门预核审批操作之前,并推送至办件的“办理跟踪”中以及市监部门准入系统中,无需等到企业到市监部门办理注销预核才进行提示,造成企业往返跑。
3.简易注销办理口径应统一。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研判,对简易注销的定义和办理方法做出统一规定,从而解决因上层口径不一而出现的后续系统对接问题和窗口办理矛盾。
4.对简易注销内容进行筛选提示。筛选简易注销异议内容,对于企业主体先行注销不影响后续税务处理的,符合税务即办的,不做异议提示,特别是“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存在多缴”需要税务部门退税的,“纳税人存在未申报记录”仅需网上纳税申报等简易操作的,对于此类异议建议做到区别提示,在可控范围内,允许市监部门先行注销企业主体,真正做到“简易注销简易办理”。
5.完善法律法规实操细则。完善企业注销的实际管理方法,建议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如有第三方提起相关诉讼,司法机关一旦受理可以抄告市监部门列入相关警示信息,中断企业注销程序,在便利企业快速退出市场的同时,同时防范恶意注销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