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售盲盒是否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摘要:盲盒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日趋火热,但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乱象丛生,文具、玩具、宠物、交友等等内容层出不穷,“万物皆可盲盒”充斥市场,负面社会舆情此起彼伏,部分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背离了社会正向价值观。如何进行有效规制,本文将从市场监管的角度,仅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入口,仅探讨网售盲盒是否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关键词: 盲盒 乱象 新模式 七日无理由退换货
一、盲盒的定义及发展现状
盲盒是什么?百度百科的定义是指消费者不能提前得知具体产品款式的玩具盒子,具有随机属性。仅就字面意思理解,盲盒也就是个盒子,是一种包装物。
根据智研咨询发布的《2022-2028年中国盲盒行业发展现状调查及市场分析预测报告》数据统计,截止2021年,我国潮玩新注册企业506家,其中发展出头部公司如泡泡玛特、52TOYS等多家潮玩公司,盲盒主要消费者以职业白领、学生为主,两者占比达到58%以上,从年龄结构来看,18-24岁的年轻人占比32%,2020年整体市场规模达到295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6%,可谓是火爆异常,同时围绕着盲盒出现的问题也是频频发生!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盲盒经济的火爆异常而又乱象频出呢?无非两个字——利益!古语说得好“无利不起早”,追求商业利益无可厚非,但是“君子爱财”,也需“取之有道”才行。
二、存在问题
盲盒是一种商品还是一种商业模式?笔者认为,盲盒是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存在的,我们对此种商业模式从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两个维度来进行评判:(一)其商业模式本身的社会价值体现在哪里?面对铺天盖地的负面舆情:盲盒+餐饮,造成食物浪费;盲盒+宠物,无视动物生命权;盲盒+交友,涉嫌色情;盲盒+回收,涉嫌赌博;而购买盲盒的受众基本是青少年群体,此类人群的心智尚不成熟,猎奇心理重,极易引发过度消费,盲目攀比,涉黄涉赌等乱像,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很明显其社会价值的负面性是远大于正向的;(二)其商业模式本身的经济价值体现在哪里?的确盲盒的商业模式刺激了消费,助推了经济的增长,实现了商业利益,但盲盒商业模式在刺激消费的同时,由于其成瘾性极大地造成了经济资源的浪费,重复购买,随意丢弃现象广泛存在,盲盒之乱,究其原因是此类商业模式人为制造稀缺性,恶意引流,遮蔽理性,导致盲目消费,除了满足商家牟利之商业目的外,只能带来营销环境的混乱和消费秩序的紊乱。
笔者认为:盲盒作为一种售卖普通商品的新型商业模式,其所售卖商品本身本就无特殊之处,无非是商家通过射幸性质的营销方式勾起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并通过盲盒中不同款式产品的二手市场商业价值的巨大差异,不断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求从而产生持续性的购买行为,已达到商家商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既然盲盒本身在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上是弊大于利,那么盲盒这种商业模式本身的存在价值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了,或者说盲盒这种商业模式急需自我革命,势必要回归正常、回归理性、回归健康。
既然盲盒是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存在,本质仍属于商品售卖,那它理应受到《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反食品浪费法》《认证认可条例》以及《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但是笔者通过研究发现相较于其他法律法规,绝大部分网售盲盒商家均在其商品销售展示页面明确表示其所售盲盒产品不适用于《暂行办法》第六条以及第七条的规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笔者认为商家的上述表述正是展现了盲盒这种商业模式的命门所在,但它却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涉嫌违法。
三、原因分析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做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很明显,《暂行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四种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基于商品本身的特质而定,例如定制商品,具有排他性;鲜货易腐商品,具有时效性;数字化商品,具有易复制性;报纸期刊,具有时效性。盲盒产品本身属于商品,那么作为一种商品,网络销售就必须遵守《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很肯定的是盲盒产品不属于《暂行办法》第六条中四类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情形。那么它适用于《暂行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吗?比如说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显然盲盒产品不属于此类情形;那么它适用于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吗?“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显然也不适用,盲盒即使退换货,只要不影响二次销售,其价值也不存在任何的贬损,例如网络售价69元的盲盒产品,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退换货后,其价值难道就产生了贬损,难道就变成了和网售69元不一样的商品了?其商家难道按照19元进行销售?显然不会。所以说,认为网售盲盒产品适用第七条的规定是站不脚的。
笔者查询了相关媒体对国内最大盲盒商家泡泡玛特的采访记录,泡泡玛特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其网售盲盒产品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兜底条款,可以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兜底条款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笔者对此很是不解,对于国家法律法规兜底条款到底谁具有解释权?商家具有解释权吗?还是必须是行政或者司法部门予以解释?笔者认为应属于后者,因为商家本身就是密切的利益相关方,是直接受益者,让利益相关方来解释法律法规的兜底条款显然既不合法也不合适,也必然受到利益绑架,这里迫切需要我们的政府部门出面表明立场,以正视听。
可能有人认为:“对于已经拆封的盲盒,如果允许退货,可能引起道德风险,部分消费者可能会将拆封后喜欢的盲盒留下,而不喜欢的盲盒退货,那么盲盒这种商业模式将无以为继。”笔者认为,这里的“有人”切中了盲盒要害与命门,为什么盲盒商家一直坚持网售盲盒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因为它非常清楚一但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换货,那么盲盒这种商业模式的经济价值就大打折扣了,这个是商家极不愿意看到的结果。同时,笔者认为:任何商业关系无非是三方关系,商家、消费者,政府,作为商家,当然希望自己卖出去的盲盒商品不退不换,其中奖率也是由商家自己设定,理论上可以设置无穷大,也可以无穷小,而基于消费者心理考虑,一般设置在1:200以内,以实现其商业利益最大化;作为消费者,理所当然希望购买到自己心仪的商品,不喜欢的当然想退掉,这也无可厚非;作为政府,当商家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出现矛盾时怎么办?笔者认为基于盲盒的销售模式,政府需要做的是取舍,而不是兼顾,我们要永远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此外,拆封盲盒在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退换货是很正常的,也不存在什么道德风险,说道德风险的人本身就是道德绑架,盲盒退换货存在道德风险,其他网购退换货就不存在道德风险了吗?购买的服饰不喜欢,退换货就是不道德了?我们不能先入为主的主观臆断,认为人性本恶,认为我们的盲盒消费者存在道德风险,所以盲盒产品不能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这里笔者想大胆推论一下:既然文具、玩具可以盲盒,那么服饰、家电可不可以盲盒?珠宝、汽车可不可以盲盒?“法无禁止即可为”,“万物皆可盲盒”,只要是盲盒这种销售模式就可以不受七日无理由退换货的规制,那么可以这样说,盲盒就是一张“免死金牌”,《暂行办法》中“七日无理由退货”条款就是废纸一张。因为盲盒这种商业模式就可以免于《暂行办法》的规制,而不是基于商品本身的特殊性。盲盒就是盲盒,它只是一种商业销售模式,不能把盲盒与商品混成一谈,我们确定它适不适用于《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是要基于商品本身而不应是模式本身,不然就是本末倒置了。
这里笔者还想说的是,盲盒销售是否属于射幸合同?根据百度百科解释:射幸合同的基本类型包括赌博、彩票、保险合同、有奖销售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由于射幸行为的投机属性,零和博弈的性质,有害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国法律对于射幸行为在严格限定的前提下,进行了合法性的承认,而对赌博、私彩等射幸行为尽心了否定性评价并予以严厉打击。而盲盒本身就类似于射幸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消费者并不知道所购买地具体何物,并且期待订立合同后能够获得隐藏款或者限量版,具有随机性、偶然性,所以盲盒所售卖的价值在于其神秘性、幸运性,而不是商品本身价值,虽然盲盒产品的内容、数量、价款都是明知的和确定的,即购买地标的物的种类和基本价值是明确的,只是无法确定购买地具体款式商品。
四、解决对策
从经济角度看,盲盒市场以及二手市场的高价值正是来源于其特殊的销售模式产生的稀缺性,同时也不排除商家与炒家合谋刻意炒作的嫌疑,不管你是隐藏款还是限量版,商品还是那个商品,无非是罩上了一款皇帝的外衣;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盲盒的销售模式,退换货政策确实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相符。我们的《暂行办法》规制的是商品本身,适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货取决的是商品本身特性,而不是商业模式本身,我们不能因为销售模式的创新而规避法律法规的制约,成为法外之物,这对于其他网售商品商家是不公平的。
此外,盲盒网售商家制定的退换货政策本身是否合法也是值得商榷的。是否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正如前文所述,盲盒销售只是一种商业模式,它的基本属性还是商品本身,经营者必须承担其作为商品本身的各项义务,而不能以商业模式为借口,免除或者逃避监管,故笔者很明确的提出网售盲盒必须遵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